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意圖相關或意圖無關倫理?---孫效智教授

意圖相關或意圖無關倫理?
I. 導論
II. 一些與道德相關的行為理論議題
III. 無關理論的分析︰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是否相關?

Ⅰ.導論
沒有人會質疑當我們在評價行為者的道德品格時,行為者的意圖具道德相關性。
然而,意圖是否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相關,則是非常具爭議性的議題。J. L. A
Garcia 稱呼那些認同此種相關性的立場為「意圖相關倫理」(intention-sensitive
ethics);反對立場則為「意圖無關倫理」(irrelevance thesis)1。
我將在本文中採用這個術語並探討此一議題,並且,我將要論證無關理論
(irrelevance thesis)至少在下述的意義下可以成立:
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
不令人驚訝地,這個立場非常容易被誤解,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意圖」與「行
為」是如此緊密地混雜交織在一起,以致於我們很難以令人信服的方式來將它們
清楚地分離開來,更別說要在道德上評價後者而不涉及前者。因此,我們似乎有
必要以行為理論的介紹作為我們討論的開始。然而,限於本文的篇幅,只有那些
與本文主題最相關的行為理論探討才會被提及。
Ⅱ. 一些與道德相關的行為理論議題
(Ⅰ)意圖是可被分離於行為之外的嗎?
意圖相關與意圖無關倫理的支持者都關注於一問題,那就是︰意圖是否可被分離
於行為之外?這或許是因為他們理論的正確性有很大一方面是取決於對這個問
題的答案。例如,James Rachels─一個無關理論的支持者-就相信,分辨「一個
人之所為與他所為的意圖」是合理的,甚至是有必要的;然而,Thomas D. Sullivan
-一個相關理論的支持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認為,要將意圖從行為分離出來
是荒謬的。
Rachels 首先要我們考慮這個例子︰Jack 與Jill 都要拜訪他們的祖母,而那生病
且孤獨的祖母也即將要立下她的遺囑。Jack 會如此作的原因只是出於同情心而要
1 Garcia, 1995,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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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祖母高興,雖然他也同時知道,他的拜訪將會影響遺囑的作成,而使遺囑的內
容有利於他;而Jill 則只是為了要讓她自己得以被寫在祖母的遺囑之中而有利於
她,她才拜訪老祖母的。Rachels 認為,就目的性意圖(Intended ends)而言,他們
的意圖是不同的。Jack 的目的是要帶給老祖母歡樂;然而Jill 私底下所真正意圖
達到的目的,是要被寫在遺囑當中。然而,先不論他們目的的不同之處,「Jack
與Jill 做出了相同的事-他們都花了一個下午來使生病的老祖母高興-而且他們
所做出的事或許有相同的結果」,也就是使老祖母高興並因此影響她作成遺囑2。
Rachels 又給了另一個醫療背景下的例子。有一個即將死亡的病患,他已經沒有
存活的希望了,更進一步的治療根本無法有任何幫助,而且只會增加病患的苦
痛。Dr. White 意圖要減緩病患的苦痛,因此他終止對病患的治療,但他並不意
圖這位病患的死亡;而Dr. Black 也同樣地終止治療,但是他則是意圖要讓病患
死亡,以終止他無意義的苦痛。Rachels 認為他們的意圖有明顯的不同。對Dr.
White 而言,病患的死亡是一個不被意圖的伴隨結果;然而對Dr. Black 而言,病
患的死亡則是一個被意圖的手段,這是為了要減少他的苦痛。總而言之,在這種
情況下,擁有不同意圖的兩個人可以作出同一件事情,因此意圖或許是可被分離
於行為之外的。
Sullivan 則反駁這項主張,他論述說所有的行為都是已被選擇的行為(chosen
action),「沒有任何的選擇是不被意圖的」。當一個行為的意圖性完全被抽離時,
「那所剩下的東西似乎也不再是同一個行為了」3。事實上,當我們將所有的意
圖從行為抽離時,行為也消失了。那剩下的東西-若是真的有的話-對人類而言
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它們無法被理解,更不用說對它們作出道德評價。在Jack
與Jill 拜訪祖母的例子中,若是所有的意圖都被從行為中抽離出來的話,那麼他
們的拜訪就會被化約為一物理性的事件:「一身體存在於一房間中,而在此同時,
另一個人的身體也存在於一房間中」。同樣地,若是我們都不論Dr. White 與Dr.
Black 擁有的所有意圖,終止治療也會同樣成為「一醫師意外地拉出了生命維持
系統的插頭,例如,他被其他人亂放置的電線絆倒」。然而,終止(withdrawal)某
一件事情並不是一個意外的動作,而是有意圖地撤除(remove)某事物(在這個例子
中是治療)。在終止治療時,醫師們都同樣有不治療的意圖,不論他們接下來的
後續意圖是否相同。總而言之,若是所有的意圖都完全被從一行為中抽離出來的
話,那麼這行為也不能再被理解成一「行為」。被描述為「拜訪某人並帶給他歡
樂」,或是「終止」的行為都是有意圖的。因此,行為是不可與意圖分離的。
我不認為Sullivan 的論證可以成功地反駁Rachels 的「可分離性理論」(separability
thesis),因為,事實上,他們根本在談論不同的事情。當Rachels 談到Jack 與Jill
在拜訪祖母時的意圖、或是談到Dr. White 與Dr. Black 在終止治療時的意圖時,
2 Rachels, 1986, 93-94; Rachels, 1994, 141.
3 Sullivan, 1994, 156. R. Campbell 也支持同樣的觀點.參照Campbell, R. and Collinson, D. 1988.
Ending Liv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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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指的是目的性意圖(intended ends)。而當Sullivan 論及意圖時,他所指的是,
追循著一特定的行為進程時所擁有的心理狀態,例如Jack 與Jill 有拜訪祖母的意
圖,而Dr. White 與Dr. Black 則有終止治療的意圖。Sullivan 所指的意圖可以被
適當地稱呼為「伴隨性意圖」(object-choosing inten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意圖」
作出某個已被選擇的行為 (chosen action)時,我們所講的意圖就是伴隨性意圖。
如果以上的分析是正確的,那麼無論Sullivan 對可分離性理論的反駁是否正確,
這也都和Rachels 所提出的例子無關,因為後者的「意圖」以及「可分離性理論」
的意涵與前者不同。
那麼,是否就如同Sullivan 所主張的,伴隨性意圖無法從一個已被選擇的行為中
分離出來?Sullivan 正確地指出,所有行為被選擇、進行,都必定擁有相伴的伴
隨性意圖。無論是多麼複雜或簡單的行為,都不可能缺乏伴隨性意圖被選擇進行
4。無論我動我的手指或是抓我的頭、又或是要寫一篇文章,我當然都意圖去做
這些行為,除非,例如,我在「作」這些行為時被催眠了。然而,若是我被催眠
了,我就不再是一般意義下進行行為的行為主體了。當然,一個行為主體在作某
件事的整體過程中,不必然時時刻刻都會意識到他的伴隨性意圖,然而這些伴隨
性意圖必然與行為相伴,只要行為者向內反省時,他即會意識到當時擁有伴隨性
意圖的事實。在如此的理解之下,拜訪的行為無法與拜訪的伴隨性意圖分離,而
若是之前案例當中的醫師不意圖終止時,也沒有所謂的終止治療。在這一個意義
下,也就是若是「S 作出A」,則「S 必然會擁有要作出A 的意圖」,伴隨性意圖
與被意圖的行為(intended action)不能分離。
儘管如此,這卻無法證明在其他意義下,伴隨性意圖與它所選擇作出的行為不能
分離。在解釋這個事實前,讓我們先分辨出兩個概念:由一個行為被選擇前與被
選擇後來看5,可分成所謂已被選擇的行為(chosen actions)與待選擇的行為(actions
to be chosen)。在選擇之後,一個行為就是已被選擇的行為,然而在這之前,它
則只是未來待選擇的行為。無疑地,所有已被選擇的行為都具有意圖,就如同
Sullivan 所主張的。然而,一個人可以在心中擁有一個未來待選擇的行為,卻並
且不意圖去選擇並進行它。事實上,縱使有某個目的性意圖的存在,當行為主體
在釐清那些待選擇的行為到底是什麼的認知過程中,也不會有伴隨性意圖的存
在。「認知」(cognitive)在這邊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字。在某事物可被意圖而被選擇
前,一個人要首先知道這個「事物」到底是什麼。沒有人可以意圖那些他還沒有
任何概念的事物,而要知道「待選擇的行為是什麼」,必須先認知行為可被辨識
的客觀屬性;這些可被辨識的客觀屬性既不被伴隨性意圖定義,也不繫於伴隨性
意圖。伴隨性意圖是在行為主體理解到行為(可被辨識的客觀屬性)是什麼的概念
4 根據Carl Ginet 所言,除非我們是在討論打嗝、或是胃部的蠕動鳴叫(或類此的動作),否則當
我們使我們的身體動作時,這些動作都會涉及我們的意志(volition)。參照:Ginet, 1990, 23f, 73.
5 這個論證原先是由James Rachels 所提出的。Rachels, 1986, 93-94; Rachels, 19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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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去選擇作出該行為的意圖。
例如,你現在正在閱讀這篇文章。前一句的「正在」指出了你早已選擇要讀這篇
文章。否則,你怎麼能在不先意圖要閱讀的情形下閱讀這篇文章呢?因此「閱讀
這篇文章」是你現在正在進行的已被選擇的行為。然而,在你可以使它成為一個
已被(你)選擇的行為之前,你首先必須釐清這待選擇的行為-也就是「閱讀這篇
文章」-在客觀上到底是什麼。很明顯的,與這待選擇的行為相關的客觀屬性都
不被伴隨性意圖定義,也不依附於伴隨性意圖。閱讀這篇文章不等同於「意圖閱
讀某些事物」,而是客觀上「檢視並理解某事物的意義」。此外,這篇文章是否真
的是你原先所意圖閱讀的文章也不被你閱讀的意圖所決定。你可能誤把別篇文章
當作你本來意圖要閱讀的文章。同樣地,不論你多麼想要讀這篇文章,你把文章
搞混與否也不由閱讀這篇文章的意圖所決定。它們都只是或真或假的客觀事實問
題。讓我們再舉一個道德脈絡下的例子,也就是通姦。一個人不可能在沒有相應
的伴隨性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通姦行為,就這點而言,Sullivan 當然是正確的。然
而,使得某「待選擇的行為」成為通姦的行為,並不是通姦的意圖,而是與配偶
之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這個客觀性質。如果一個人明知地與一個非其配偶的人發生
性行為,那麼他/她不管願意不願意,都必須承認他/她作出了通姦行為,無論他/
她對他的/她的意圖作出何種解釋。6
雖然已被選擇的行為與待選擇的行為之間的區別最主要是一個時間上「之前」與
「之後」的問題,然而這不必然意謂著只有待選擇的行為才可以在概念上與伴隨
性意圖分離,而已被選擇的行為則無法與伴隨性意圖分離。下面有兩個句子:「S
正在考慮是否要作A」與「S 意圖作A」,在這兩個句子中,同樣的A 被用來描
述同樣的一個行為。它們唯一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時間性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待選
擇的行為;而後者則是已被選擇的行為。而A 則擁有相同的客觀屬性,因此不
論是用在行為選擇前或選擇後,都擁有相同的概念內涵。因此,伴隨性意圖在概
念上也是可以與它所選擇要作的行為-也就是已被選擇的行為與待選擇的行為
-分離開來的。而在已被選擇的行為(或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描述中,所有的客
觀要素都不取決於它的伴隨性意圖。因此在這邊我們已經得到了第一個可分離性
理論。
接下來要被提出的問題是,目的性意圖是不是也可以從被選擇的行為中分離出
來。這個問題非常難以處理,同時也非常重要。我的答案是「在某種意義下可以,
另一種意義下不行」。在下面我將首先處理「可以」的部份,然後在下一段落再
回到「不可以」的部份。
6 一個做出通姦行為的人很有可能不願意說他「意圖」作出通姦行為,然而無論他對他的意圖作
出什麼樣的解釋,他都無法掩蓋原先的事實:那就是,當他明知地與一個非其配偶的人發生性行
為時,他意圖要作出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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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Rachels 的例子已經顯現出,當某個人在做同樣一件事時,他們不必然
擁有同樣的目的性意圖。在這個意義下,一個人所意圖要達成的與他所作的是可
以分離的。此外,基於剛剛所得到的第一可分離性理論,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
在本體上(ontologically)而言,已被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是否有任何一部份取決
於目的性意圖?
我們先可以考慮由D. Sulmasy 以及E. Pellegrino 所提出的一個例子,他們是想藉
由這個例子來替意圖相關倫理辯護,他們認為這個例子顯現出「日常醫療實踐的
道德性有非常大一部分取決於意圖的概念」。這個例子如下:
若是一個臨床醫師在五分鐘的時間內,將10mg 的嗎啡注射到病人的靜脈
中,以期減緩對其不對嗎啡過敏的病人的苦痛,那麼這個行為(行為A)與減
緩苦痛且不使病人死亡的意圖是一致的。但是,若是一個臨床醫師在十五秒
的時間內,將5000mg 的嗎啡注射到病人的靜脈中,以減緩對其不具耐藥力
病人的「苦痛」(行為B),那麼有專業知識的臨床醫師當然都可明白地知道,
在行為B 中醫師的意圖是什麼。7
這邊的重點並不是要釐清與意圖相關倫理相關的爭議,而是要釐清日常醫療實踐
行為的客觀性質是否-在任何方式上-取決於意圖的概念。擁有不同意圖(也就
是目的性意圖)的行為者會選擇不同的行為,這是沒有疑問的。一個具有專業知
識並擁有殺害意圖的醫師,不會選擇去作行為A,而會選擇行為B;然而一個具
有同樣專業知識但只擁有減緩苦痛的意圖、而沒有殺害意圖的醫師,明顯地會作
出相反的選擇。然而,我們不可以訴諸於這點來證成不同的意圖使這些各別被選
擇的行為成為不同的行為。在其他狀況都相同的條件下,行為A 之所以可以減
緩苦痛,而不會造成病患死亡,並不是因為作出它的行為者意圖要減緩苦痛且不
使病人死亡,而是該行為就它本身就擁有減緩苦痛且不使病人死亡的客觀性質。
同樣地,行為B 使病人死亡的理由,並不是因為行為者的意圖就是要使病人死
亡,而是行為B 本身的客觀結果就是致命的。把此結論一般化,可以得到第二
個可分離性理論:行為者的目的性意圖不相關於決定被選擇的行為之客觀屬性。
(Ⅱ)意圖與行為間的不對的「交互關係」(asymmetrical correlation)
第二可分離性理論確定了目的性意圖與被選擇的行為間的可分離性。然而這不意
謂著當我們在選擇適合的行為時,目的性意圖與(我們所選擇的)那被選擇的行為
間沒有任何關聯。事實上,毫無疑問的,在「S 作出X 以引起E」時,S 就至少
要相信藉由作出X 他可以引起E。否則,他就不能一致地說,他作X 是意圖要
7 Daniel Sulmasy and Edmund D. Pellegrino, 1999,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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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E。8換句話說,E 必須是行為X 合理可預見的可能結果之一;且行為X 一
定要被當作達成E 的一個適切手段。在如此的理解之下,作為目的性意圖的意
圖與作為達成它的手段的行為是彼此相關聯的(交互關係理論)。若是行為者不知
道他的目的性意圖是什麼的話,他也就無法知道哪個行為選項是達成「目的性意
圖」的適切手段,因此他在評價應該要選取哪個行為選項時也就沒有任何參考,
而也無法決定哪個行為應該要被選擇而成為已被選擇的行為。
儘管如此,目的性意圖本身不能決定某一個行為選項是不是有助於實現該目的。
事實上,雖然要在探討時也必須參考到目的性意圖,到底某一個待選擇的行為是
不是達成目的性意圖的的適切手段,是一個應該被獨立回答的問題。而這也就是
第二可分離性理論所主張的:在本體上,目的性意圖並不決定達成它的適切手段
究竟是什麼。讓我們再考慮Sulmasy 與Pellegrino 的例子。若是一個有專業知識
的醫師意圖要殺害病人,那麼他無疑地會選擇並作出行為B,而這是因為行為B
的確有殺害的作用,並因此能達成他的目的性意圖。然而,行為B 是否有殺害
的作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問題,而這事實不被醫師要殺害病人的意圖所決定。結
合這個論點與交互關係理論,我們就可以確定意圖與行為之間的不對稱的交互關
係,也就是,雖然目的性意圖會引領潛在的行為者尋找最適切的手段,並使行為
者在尋找到時進行這些手段,在本體上,這些並不決定達成目的性意圖最適切的
手段到底是什麼。換句話說,雖然一個人所選擇並進行的(也就是已被選擇的行
為)揭露了一個人有什麼樣的意圖(也就是目的性意圖),一個人所選擇的到底是什
麼,則不會被一個人在選擇時所擁有的目的性意圖所決定。
(III)行為道德性的主觀理論
要如何決定一個行為的客觀屬性是一個知識論的議題,而我們無法在此詳加探
討。然而,我們在這邊卻應該提出一個一般的共識,那就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
況下,行為的客觀屬性對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有相當大的影響。而我們又知道,
一個人是無法認識理解到一行為所有的客觀屬性,例如在不確定的未來所出現的
那些不可預見的結果。一個有趣且重要的問題也因而出現:在行為人不可被歸咎
的情況下,那些不被行為者所知也無法被行為者所知的行為客觀屬性與行為的道
德性質決定是否相關?Shelly Kagan 認為回答此問題的方式有兩種。客觀理論認
為,「一個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一個事實(實際上是什麼)問題」;而主
觀理論則主張,「一個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一個行為者合理相信什麼
的問題,或者是一個具理性的人會相信什麼的問題。」9雖然,道德本身應該要
8 我或許會因為要碰運氣看是否能中獎而購買樂透彩,不論彩券中獎的機率有多麼地低。然而,
若是我得知到中獎機率其實是零(例如彩券公司其實有動手腳),那麼甚至連我依些微的機率來碰
運氣(看是否能中獎)的興趣也都消失了。因此我再也不能合理地說,我要買那樂透彩券以期能「碰
運氣」。
9 Kagan, 1998,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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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評價行為的客觀標準,然而,我接下來則要論證主觀理論較具合理性。
因為對我而言,將道德終極地作為一抉擇作成的指導較為合理。而一個指導必須
要可以被抉擇者認識理解,否則它就稱不上是個指導。因此,較具合理性的行為
道德評價標準不可能完全與主體無關(subject-free),雖然我們必須盡可能地使它
愈客觀愈好。
讓我們考慮Judith Jarvis Thomson 所舉出的例子來解釋這個道理:Alfred 意圖要
把毒藥餵食給他生病的太太以殺害她,他如此作的原因是因為他想要繼承她的遺
產,沒有疑問地,這是一個惡的意圖,一個謀殺的意圖。然而「他卻不知到那所
謂的『毒藥』事實上是唯一能治療他太太病痛的解藥」。Thomson 問說,Alfred
把這東西餵食給他太太在道德上是否是可被允許的。Thomson 的答案是「當然
是」,而為何如此的理由則是因為Alfred 的惡意圖根本不會改變事實本身:也就
是那東西根本不是毒藥,而是能治療他太太的解藥。把「她存活所需要的東西」
餵食給她的行為,在道德上不可能不可被允許。10
Thomson 主張某種意圖無關理論,她提出以上的例子是要指出,一個人或許會有
惡的意圖,「縱使他所作的在道德上並不是錯誤的。」然而,我不認為她所提出
的例子可以充分地支持她的立場,因為,就如同接下來我所要講的,她忽略了行
為道德性質的主觀性。首先,就如Garcia 所評論的,為什麼那東西其實有治療
效果的事實-一個Alfred「既為預見,也不尋求」的結果-可以使得他要利用那
東西殺害她太太的行為在道德上成為可被允許的?假設有某個人善意地規勸
Alfred:「你可以把你認為是毒藥的東西給你太太,當然你有所不知,這東西事
實上正是你老婆所需要的解藥。」基本上我們都會認為這個人的建議毫無意義且
十分荒謬。11
換句話說,有關於這件事-也就是Alfred是否可以把那東西餵食給他太太-的道
德評價與判斷不應該立基於那東西正是否是他太太所需要的單純事實上,而應該
立基於Alfred是否真誠地知道這個事實上。Ad impossibile nemo tenetur。一個人
沒有義務要作出那些他根本不可能作到的事。即使是結果主義也不能要求它的支
持者要考慮到一個行為所會帶來的所有結果,而頂多只能要求一個人考慮到那些
他可以合理預見的結果。事實上,沒有任何倫理學理論可以要求行為者考慮到那
些他根本無法真誠地設想到的事情。因此,要說Alfred應該要把他認為是毒藥的
東西餵食給他太太是不正確的。這一個行為不能被詮釋為給予他太太她所需要
的,而應該被詮釋為殺害她。12
10 Thomson, 1991, 293-295.
11 Garcia, 1995, 203.
12 German Grisez 與Russell Shaw 同樣也是支持意圖相關倫理的學者。他們給了另外一個例子:
假設關愛的Mary 選擇要把藥給她生病的小孩,然而令她意外且驚恐的是,她的小孩卻對這藥有
激烈的過敏反應,並因此而死亡。然而就道德上來說,Mary 是一個關心小孩的家長,而非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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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要點就是,一個人在不可被歸咎的情況下,在此時此地不知道且無法知道
的事情,在道德上與他在此時此地可以作出或不可以作出哪些行為的決定是不相
關的。我稱呼這個為行為的道德性質的主觀性理論。13就此而言,一個行為的客
觀屬性是以以下方式與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相關的:並非單純客觀性質本身,而
是只有可認知的客觀性質才與決定行為的道德性質相關。而並非是行為的客觀屬
性自身全部都與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相關。回到Thomson 的例子上,我們可以
知道,事實上例子中的行為者有著惡意圖並計劃作出某些在道德上不可被允許的
事情。因此這個例子不能用來證成-卻可以用來推翻-Thomson 的主張,也就
是,一個人也有可能會擁有惡意圖,縱使那個人選擇並作出的事情某些並非是道
德上錯誤的。
在這邊要為我們對行為理論的討論作出總結,我們在本段落所提出的理論如下:
1. 可分離性理論:行為者的「伴隨性意圖」和目的性意圖皆與「已被選擇的行
為」的客觀屬性的決定無關。
2. 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意圖與行為是以目的與手段的方式相關聯。根據可
分離性理論可知,這種交互關係是不對稱的。也就是,雖然目的性意圖會在
一個人在選擇要作出哪些行為時引領著他,然而在最後,已被選擇的行為的
客觀屬性卻不是被目的性意圖所決定的。
3. 主觀性理論:一個人在此時此地且不可被歸咎的情形下,不知道且無法合理
知道的事情,在道德上與他此時此地到底可以或不不可以作哪些行為的決定
無關。
III.對無關理論的分析: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的質決定是否相關?
1) Thomson 嘗試要指出,一個人有可能擁有著惡意圖但同時作出某些在道德上
並非錯誤、甚至是值得稱許的事情,並藉此來為無關理論辯護。然而她所舉出的
例子似乎無法達成她辯護的目的,因為這例子相反地顯現出,惡意圖(Alfred 殺
害他的太太)與道德上錯誤的行為(把他相信是致命毒藥的東西餵食給她太太)一
同出現。這個例子的失敗是否也等同於無關理論的錯誤呢?我並不這麼認為。為
謀殺者。(German Grisez and Russell Shaw, 1991, 99)而我也贊同這樣的主張。
13 「在此時此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條件。因為每一個行為者都應該要問他自己,他在此
時此地意圖要作出的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而行為者也只能在他於「此時此地」的認識理解
範圍內來回答這個問題。當然,當行為者事後回顧時,他總是可以在事後提出同樣的問題,也就
是:他所選擇並作出的行為到底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而他非常有可能會得到與先前選擇並作出
行為時不一樣的答案。然而,這新的答案已經是在(或多或少)不同的認識理解範圍內所提出,在
行為被選擇並作出後,行為者可以更清楚地認識並理解到該行為所帶來的影響。而根據主觀性理
論,若是這些在未來才認識理解到的事實在行為前是無法被合理得知的話,那麼這些事實與他當
下於「此時此地」選擇並作出的行為的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我認為主觀性理論揭露了人類行為
的道德正確性/錯誤性是有一主觀的面向的,這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是經常被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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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要證明這一點,讓我們考慮Louis Pojman 在他的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一書中的某個段落所提出的例子。Pojman 可說是無關理論的反對者,他
試圖要以此例子指出,在道德上不同的意圖可以使得同樣的行為具有道德性質上
的差異:
「幾乎所有的倫理學系統,特別是Kant 的倫理學系統,都同意動機的相關
性。當我們要對任何行為作出完整的評價時,都必須要考慮到行為者的意
圖,這點非常重要。或許可以有兩個相同的行為,而其中一個在道德上可以
被評價為應被指責的,另一個在道德上卻可被評價為可被原諒的。思考一
下:John 將Joan 推下懸涯,並使她摔斷腿。在狀況A 中,他是憤怒的,並
意圖要傷害她,但在狀況B 中,他則看到了有一把飛刀向她飛來,他並意
圖要救助她的生命。在狀況A 中,他所作的顯然是錯誤的,然而在狀況B
中,他則作出了正確的事。」14
我認為這個論證不只可被反駁,但相反地,更可以被用來證成相反的觀點,亦即
無關理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狀況A 中,John 所作的無疑是道德上錯誤的,且
這已被選擇的行為是出於傷害Joan 的惡意圖而作的;然而在狀況B 中,John 所
作的則是道德上正確的、或者至少是可被允許的,且他是出於要拯救Joan 的善
意圖、甚至是英雄式的意圖,才如此作的。此外,在這個例子中,對意圖以及對
行為的道德評價間的交互關係顯然並不非只是巧合而已,就好像在狀況A 中惡
意的John 只是恰好作出某些道德上錯誤的事;而在狀況B 中善意的John 則只是
恰好作出某些道德上正確的事。Agere sequitur esse。當一個好人意謂著擁有善意
圖;而這也意謂著他關心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然而,當一個擁有惡意圖的
人則意謂著他根本不關心與行為道德性質相關的任何事情,因此他也非常容易會
選擇並作出某些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只要如此作能幫助達成他的目的就好。因
此,行為的道德性質並不是意外恰巧地才與其背後的意圖的道德性質相關。
因此,意圖與行為之間不僅僅有目的與手段的交互關係,它們更有一明顯的道德
交互關係,而這是無法用意外或巧合來解釋的。而且,在意圖相關倫理與意圖無
關倫理的爭論中,核心問題並不是意圖與行為間是否有如此道德上的交互關係,
而是在決定待選擇的行為(或是已被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時,意圖的道德性質
是否與之相關。這兩個是不同的問題;而我們對於前者的答案也絕不蘊含著我們
對於後者的答案是如何。因此,我們不能從意圖與行為間那經常被發現15的道德
交互關係來推論出,意圖的道德性質也參與了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事
實上,在本文第二部份所提出的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強烈地暗示出,縱使有著
14 Pojman, 1995, 12.
15在這邊說「經常被發現」是要指出,如此的交互關係在某些案例中可能並不存在。例如,一個
行為者基於虛榮心而作出捐獻的行為。我們之後會討論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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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交互關係,無關理論仍然可以是正確的。
為了要證明這個論點,我們先假設在Pojman 的例子中,John 在道德上是一致的。
若是John 是一個一致的善人,那麼他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分別會作出什麼呢?
就如同前面所指出的,一個有善意志的行為者將會選擇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所以
在狀況A 中的John 將不會把Joan 推下懸涯,因為這一個待選擇的行為在道德上
是不可被證成的;然而在狀況B 中他可以、甚至是應該,選擇將Joan 推下懸涯,
因為這個選擇是一個善人在道德上唯一應該作出、或是可以作出的正確行為。同
樣地,假設現在John 一致地擁有惡意志,他意圖要傷害Joan。而他在這兩個狀
況中又將會如何作呢?與前面的善意John 對應,我想他將會作出恰好相反的行
為。所以在狀況A 中他或許會把Joan 推下懸涯,因為這個待選擇的行為恰好可
以滿足並實現他的惡意圖;然而在狀況B 中,他或許會選擇什麼都不作,因此
他可以高興地看著飛刀「意外地」擊中Joan,就如同在Rachels 有名的「淹死姪
子例」中的伯父一樣。16
為什麼一致善意或是惡意的John 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作出了不同的選擇呢?唯
一有信服力的答案就是,將Joan 推下懸涯的「同樣」行為在不同的狀況下被評
價為道德上不同的。而且,沒有疑問地,這種-行為道德性質的-差異與意圖的
道德性質沒有關係,因為就如同我們所假設的,意圖的道德性質一直是相同的。
而我們在道德評價上對於將Joan 推下行為的明顯改變難道可以歸因於-那根本
沒有任何改變的-意圖的道德性質嗎?因此,現在的問題就是:是什麼原因使得
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將Joan 推下行為的具有道德性質上的差異?
我們首先要注意,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看似「相同」的行為其實只是在表面上
相同而已。它們在物理上都是將Joan 推下懸堐的動作,然而,我們若是將它們
視為已被選擇的行為(或者是待選擇的行為),並將它們放到兩個不同的狀況下考
慮,它們就會成為全然不同的行為,並擁有著不同的客觀屬性。在狀況A 中,
就將Joan 推下的已被選擇的行為而言,這行為可被預見的結果是不必要地使她
摔斷腿;然而在狀況B 中,行為可被預見的結果除了可能的傷害外,還包含了
必要地拯救了她的生命。而這些在客觀屬性上的不同之處也使它們成為不同的被
選擇的行為。
此外,根據可分離性理論,一個已被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既不被伴隨性意圖,
也不被目的性意圖所決定。而將這個理論運用到這邊的例子中,我們可知無論
16在這個例子中,伯父Jones 潛入了浴室,並計畫要淹死他那正在泡澡的六歲姪子。然而,正當
他進入浴室時,Jones 看到他的姪子意外地滑倒並撞到了頭,最後他的姪子臉朝下地淹入水中。
Jones 非常地高興。而他現在只要看著這個小朋友被他自己淹死,而不需要作出其他任何事。
參照James Rachels. 1975.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92
(2):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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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意圖要傷害Joan 與否,若是在狀況A 中他選擇將她推下去,他也就選擇了
一個行為-而就這行為自身而言,它本身就傾向於傷害她,而且是不必要地傷害
她;同樣地,若是他在狀況B 中選擇作出將她推下的行為,那他則選擇了一個
全然不同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有很高的機率能夠拯救她的生命,並因而只對她
帶來必要最小之惡。又,無論推下Joan 會對她帶來不必要的傷害、或是必要最
小之惡,或是甚至是否有飛刀存在,這些問題都不是被John 的意圖-無論是什
麼意圖-所回答,而是要透過於對客觀事態的認識理解。(主觀性理論)
因此,在狀況A 中,我們會將推下Joan 的行為評價為道德上錯誤的原因,並非
基於具有這個關連性:「任何故意這麼做的人必定具有惡意圖」,而是因為這個
行為本身將會使Joan 不必要地受傷害。同樣地,在狀況B 中,不推下Joan 的行
為的道德錯誤性也並非基於這個可能的相關性:故意不設法幫助身在直接危險當
中的Joan 的人具有邪惡的意圖,而是因為這行為的客觀屬性,亦即如此刻意的
疏忽將會使Joan 陷於被殺害的危險之中。基於這個分析,我可以作出結論:意
圖-在被理解為目的性意圖的情況下-與行為的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相反地,
行為的道德性質是被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所決定的,就如同我們先前討論的
許多例子所顯現的。當然,一個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要如何決定該行為的道
德性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而這不可能完整地在這文章中討論。然而,一個
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評價會以某種方式依附(supervenes on)該行為可被認知的非
道德客觀屬性17,一般學者對此都有一定的共識。而所謂的「可被認知」在這邊
指的是,「在行為者的認識範圍內合理地可被認識」,而根據主觀性理論,縱使在
行為者沒有過失或疏忽(不可被歸咎)的情況下,這個認識範圍也必定會受到一定
的限制。
因此在更嚴格的檢視下,Pojman的的例子不只沒有反駁無關理論,相反地,它們
反而顯現出,在本文中的無關理論-而並非是與它所相對應的意圖相關倫理-才
是與下述的道德事實最融貫的:在Pojman的例子中,有同樣善意圖或惡意圖的人
在狀況A與狀況B中會分別選擇作出不同的行為。(道德上的)交互關係不等同於在
性質決定上的關聯(Correlation does not amount to relevance in determination)。許多
人-無論是站在意圖相關倫理(如Pojman)或是意圖無關倫理(如Thomson)立場的
人-都是將這兩者混淆了。
2) 意圖相關倫理的支持者或許仍然會反駁說,既然一個行為具有道德上的意義
是因為它與人類的意圖相關聯,「就很難解釋為什麼以下兩點不重要:到底哪些
17限於文章的篇幅,我在這邊無法討論到「依附」的相關議題。但我要指出,縱使特殊主義主
(particularist) 也提出了不同種的依附理論,例如整體性理論(a holistic thesis),來詮釋道德屬性如
何依附於非道德屬性。參照Margaret O. Little. 2000. Moral generalities revisited, In Moral
particularism, edited by Brad Hooker and Margaret Littl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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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望或意圖連結到行為,以及它們如何連結到行為。18」經過文章上述的討論,
我想現在我們有可能在這邊、甚至是應該在這邊作出解釋。讓我們首先從對個人
的基本抉擇(optio fundamentalis)的概念的分析開始。若是一個人作出了基本抉擇
要成為一個道德上的善人,那麼他在他生活中的每個面向也都將會不斷地努力於
培養道德上的善意志。若是行為者不關注他意圖要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那麼
他的意圖也不可能是道德上善的。更具體地說,若是每當行為者要選擇作某行為
時,他只選擇那些-經過他合理真誠的檢視後-他相信是道德上正確的或是道德
上可被允許的行為,而且他會如此做是為了行為本身的道德正確性或可被允許
性,那麼該行為者才可說是擁有道德上的善意志。相反地,若是一個行為者不關
注他意圖要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那麼他的意圖將不可能被評價為道德上善
的,它甚至有可能是道德上惡的。然而,就如同無關理論所指出的,一個待選擇
的行為到底是道德上正確或錯誤的並不是由意圖的道德性質所決定;這些行為的
道德性質其實是被行為本身的客觀非道德屬性所決定的,而這些客觀非道德屬性
也不是由目的性意圖或是伴隨性意圖所決定的。相類似於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
論,我因此要在這邊提出道德上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而這理論是著眼於意圖
與行為之間在道德上的關聯:意圖的道德性質是被行為者如何選擇並作出一行為
所決定的(道德的交互關係理論);然而,在未來的一個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
質,卻絕不是被意圖的道德性質所決定的(無關理論)。有善心的人會選擇做善
事,但善心卻無法決定到底什麼是善事。
當我們在決定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時,雖然意圖的道德性質在此不扮演任何
角色;然而,意圖的道德性質仍然決定了已被選擇的行為的整體道德性質(the
holistic moral quality of the chosen action)。若是一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被擁有善
意圖的行為者選擇並作出時,那麼-如Kant所宣稱的-縱使在事後回顧,那已被
選擇的行為的結果竟然是災難性的,仍然有一真實的道德價值被實現。然而,若
是相同一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並不是被擁有善意圖的行為者選擇並作出時,那麼
從該選擇中、或是從被選擇的行為中,就沒有任何的道德價值產生,縱使現在所
討論的這個行為仍然是一個擁有善意圖的人應該要選擇、並作出的。例如,在
Pojman的例子狀況B中,將Joan推下懸涯(以拯救她的生命)是一個善人會作的、
甚至是應該作的。然而,一個人或許會基於善意志而作出這個行為,並因此作出
了在道德上有真正價值的事。而一個人也或許是基於Joan的父親很富裕、有影響
力而作出這個行為,也就是,他並不是出於道德上崇高的意圖而拯救她。在這種
情況下,行為者看似作出了值得讚賞的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卻沒有任
何有著真正道德價值的事被作出。一個善意志可以在正確的行為中得到表現與實
現,然而一個惡意圖卻可以徹底腐蝕一個正確的行為。因此,在行為者已作出選
擇後,意圖的道德性質的確參與決定了已被選擇的行為的整體道德性質。這也就
是意圖相關倫理正確性的根源所在,但這也是意圖相關倫理支持者混淆的開端!
18 Garcia, 1995,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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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更明白地指出這混淆,我們只需要回答一個問題:在Pojman的例子狀況B
中,若是一個人基於道德上不正直的意志而選擇要救Joan時,是什麼東西需要悔
改、或改變?很顯然地,是其中的意圖-而非拯救的行為-應該要改變。所以惡
意圖根本不會改變我們原先對於行為的道德評價,拯救Joan的行為,就它本身而
言,是、且仍然是一個道德上的善人在該狀況中應該要作出的事。意圖在行為整
體道德性質上的相關性並不是沒有辦法與先前的無關理論相融貫。19
另一方面,考量到主觀性理論,若是一個待選擇的行為被行為者認識理解為道德
上錯誤的,那麼行為者基於善意志而選擇要作出這行為的可能性可以說是被完全
排除的。在這邊傳統的原則就有它的適用之處:善意圖本身無法意欲(will)或是
證成一道德上錯誤的行為。例如在Thomson 的例子中,當Alfred 將他相信是毒
藥的東西餵食給他太太時,他不可能擁有著善意圖。而基於主觀性理論我們可
知,不論他本身的信念在客觀上是正確或錯誤的,在這邊都是無關的。只要殺害
他太太是道德上錯誤的,那麼他就不應該作任何他相信可能殺害他太太的行為。
如果他真的作了,那麼他就不可能擁有善意圖。一個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只可能被
道德上惡的意圖所選擇。20因此我們在這邊可以得到意圖與行為道德性質間的強
交互關係。然而,如此的相關性並不蘊含著道德上的惡意圖與待選擇的行為的道
德性質的決定是相關的、或是其他類似的主張。
總而言之,「愛」會要求一個人作出愛的行為,愛甚至會使一個人對各種愛的行
為有著敏銳的理解與洞察力,就如同拉丁諺語所言:“ubi amor, ibi oculus”然而,
什麼樣的事才可以被算做是愛的行為,則不是被那個人愛的動機所決定。善意圖
會驅策一個人作出選擇,然而它不決定一個人在道德上究竟應該選擇什麼。
19 Susana Nuccetelli 與Gary Seay 曾修改過著名的殺一救五電車例子:電車司機故意將電車開到
分軌上以殺死在軌道上的工人,因為電車司機發現工人是他以前的舊敵。(Nuccetelli/Seay, 2000,
21).他們相信這個例子明白地顯現出,意圖在行為道德性的證成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我要
指出,他們只是部分正確的,也就是,一個人不應該基於惡意圖而作出道德上正確的行為。然而,
要回答將電車送到分軌上而殺死一人以解救五人的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與個別行為者
(的意圖)無關的。
20 在這邊則應該一提Sullivan 所提出的Dr. Green 例子。Dr. Green 也身處在與(段落II 中)Dr. White
和Dr. Black 相同的狀況。然而,他意外地誤認為進一步的治療將可以拯救病人。但是由於他怨
恨病人的雙親,因此他終止了治療。Sullivan 認為,基於Dr. Green 的惡意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相反地,我認為是Dr. Green 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原因是在於他選擇並作出了某些道德上錯誤
的事。當然,Dr. Green 的憎惡是一惡意圖;且他的行為也是道德上錯誤的。這也正是惡意圖與
道德上錯誤的行為之間的強相關性。然而這種相關性並不蘊含著,後者無法在不涉及前者的狀況
下被評價為道德上錯誤的。此外,雖然Dr. Green 的意義圖會促使他選擇任何無法證成的傷害病
人手段,使得終止治療為無法證成之傷害病人並非邪惡的意圖,而是行為的客觀屬性,也就是「當
仍然可以治療拯救病人時,卻放棄病人的生命」。這個客觀屬性當然是建立在錯誤的信念上,然
而根據主觀性理論,對於客觀事態的這錯誤信念是Dr. Greem 唯一可能的認知基礎,而他則必須
基於一定的認知基礎才可以形成他的道德判斷-以決定應該要選擇並作出哪個行為。在這個例子
中,停止治療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因為它被(錯誤地)認知為不適當地傷害他人的行為。見
Sullivan, 1994, 162, f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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