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生命教育的倫理學基礎 孫效智

生命教育的倫理學基礎            
孫效智

引言

        作者在「生命教育的內涵與哲學基礎」[1] 一文中曾明確指出,生命教育應包含生死、宗教以及倫理教育等部分。生死與宗教屬於終極關懷的課題,旨在確立生命的意義與方向。倫理則涉及生命的實踐,旨在啟發學生的人格情操與道德思辨能力。由於倫理方面的真知與力行是每個人邁向理想生命境界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紮實的倫理教育是生命教育至為緊要的環節。然而,倫理教育常常流於形式與八股,中小學教師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提供紮實的倫理教育呢?我想這主要可以分「學」、「養」兩方面來談。「養」指的是老師的人格修養與生命境界。這是老師「身教」的基礎。「學」則指老師在倫理教育方面的理論素養,這是「言教」的基礎。

倫理教育的理論可以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德育理論,一個是倫理學。簡單地說,後者探討何謂倫理與道德,前者則依據教育原理,將這個探討以適齡適性的方式,通傳給學子並啟發他們的倫理思維。就筆者所知,我國師範教育體系固然十分重視德育理論,但卻相當忽視倫理學。結果是,中小學教師在師範養成過程中,多半沒有接受倫理學薰陶的機會,以致教師自身都無法進行嚴謹的倫理思考及價值澄清,那又如何能啟發學生慎思明辨的能力呢?筆者認為,倫理教育流於「說教」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教師本身的生命熱力不足外,倫理學理論素養的欠缺大概也是不容否認的現象。

本文之作正是要針對倫理學進行有系統的導論,以提供有心從事生命教育的中小學教師相關的基本素養。至於中小學生命教育應包含哪些倫理方面的課程,則不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對象。這個問題應該由倫理學家與德育理論專家共同來探討,而不該由前者單獨來回答。

一 何謂倫理?何謂道德?

簡單地說,倫理學就是研究「倫理」與「道德」的「學問」。這節先說明「倫理」與「道德」,下節再談「學問」。有關「倫理」與「道德」的異同,學者們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有認為「倫理」意涵比「道德」廣者;[2] 有持相反意見,認為「道德可以包倫理,倫理不可以盡道德」者;[3] 還有指出兩者之間層次不同,「道德」涉及個人,「倫理」涉及群體,故無所謂何者較廣,何者較窄者。[4] 我認為這些看法都對也都不對,關鍵在於定義,而且在於「唯名定義」。先解釋一下什麼是「定義」。粗略地說,定義分兩種,一種是唯名定義(nominal definition),一種是實質定義(real definition)。前者的目的是賦予字詞以特定意義,後者的目的則在於探究字詞之特定意義所指涉的觀念或事物的客觀本質。此處有關「倫理」與「道德」的不同看法,源於唯名定義的差異。一個人在唯名定義上如何理解「倫理」與「道德」,自然就決定了他對這兩個概念的關係的看法。[5] 唯名定義本身是無對錯可言的,只有符不符合「約定俗成」的用法或「訓詁考古」的問題。而就學術討論而言,重點不在於它是否符合「約定俗成」或「訓詁考古」,而在於它是否清楚界定所要討論的對象。有效的學術討論必須以精確的「唯名定義」為前提,才能避免各說各話的窘境。[6]

「唯名定義」可以說就是一種「操作型定義」,目的在於確定語詞所指涉的事物。確定「倫理」與「道德」的唯名定義,才能掌握倫理學研究的對象,也才能進一步去建構「倫理」與「道德」的實質定義,探究它們的本質。[7] 在操作型定義上,本文將「倫理」與「道德」視為同義詞。理由有四。其一,在中文語源上兩者之間雖確有細微差異,例如「倫理」原指人我之間的規範次序,「道德」則指主體內在的價值態度。然而,現代日常語言似乎早已通用兩者,而不再做如此精密的區別。好比「合不合乎倫理」既可以用來評價一個人的內在態度(仇恨的動機不合乎倫理),也可以來評斷人我關係中的外在行為(童叟無欺的買賣合乎商業倫理)。「合不合乎道德」也是如此。其次,做為評價用語,兩者的意思是相通的。說一個行為「合乎倫理」也就是說它「合乎道德」;說一個動機「不合乎倫理」也就是說它「不道德」。其三,當代中文倫理學者多半也已不再區別「倫理」與「道德」。[8] 最後,「倫理」與「道德」對應到的兩個西方語詞在含意上也沒有太大差異,這點後文還會論及。總之,本文以下將兩詞視為同義詞。行文脈絡中兩詞交替輪用純係文字考慮,而並非義理上有何區別。

「倫理」何所指呢?蘇格拉底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一書中論及這個問題時說:「我們現在討論的可不是芝麻綠豆的小事,而是應該如何生活的大事」(We are discussing no small matter, but how we ought to live)。[9] 要瞭解這個大事,可以將攸關「如何生活」或「如何做人」的倫理原則與其他實踐原則加以比較。這樣的比較一方面可以讓人清楚「倫理」所指為何,另一方面也更讓人明瞭,何以倫理問題遠比其他實踐問題都要優先而重要。

實踐原則有很多種類,除了倫理原則外,還有各種遊戲規則,傳統習俗,法律規章以及宗教誡命。倫理原則之所以最為優先,是因為「做人」涵蓋並超越人生每一個角落以及我們所扮演的每一個角色。其他規範原則則無此普遍涵蓋性。以遊戲來說,遊戲規則只對參與遊戲的人有規範意義,它告訴人在遊戲時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或者不可以做什麼。然而它不能超越它自身去告訴人是否此時此刻適宜參與遊戲。能告訴人此時此刻是否適宜參與某項遊戲的是「做人」的原則。做人原則會告訴工作狂,現在該放下手邊的工作,去打一場球。做人原則也會要求為人父母,現在不該繼續沈迷於牌桌,而疏忽了子女的陪伴。此外,即使進入遊戲之後,「做人」原則並不終止其規範力量。「做人」原則要求遊戲者應遵守遊戲規則,不可為了獲勝而任意違規。

傳統習俗對人的約束往往是無形的,而且,只要一個人屬於某個文化或社會,便很難完全「免俗」而擺脫傳統習俗的限制。當然,從道德的觀點來看,很多習俗都是無可厚非的,不同社會的不同禮俗之間也無一定之高下區別。例如握手、鞠躬、吻頰等不同的打招呼方式或吃飯時用手抓或用筷子刀叉等。然而,有些習俗從道德觀點來看,可以說是「不良」風俗,例如鋪張的拜拜或喜宴文化、深夜擾人安寧的宗教儀式等,此時便應該透過道德反省(也就是應該如何生活或做人的反省)來「移風易俗」。此外,還有一些社會價值觀來自根深蒂固的傳統「倫理」觀念,例如男尊女卑的「三從四德」、「君子遠刨廚」等。這類觀念雖仍被冠以「倫理」之名,然而,從更完整的對於「人之所以為人」的反省來看,它們很可能已變成不適於今日社會的「吃人禮教」。今日社會應從理想的「做人原則」(應然倫理)來批判與修正傳統的倫理觀念(實然倫理)。這是倫理學很重要的一項功能,在面對傳統倫理思想時,有所紹承,亦有所批判。

法律的約束性高於習俗,內容則與道德有所重疊,這是因為兩者都追求「公平」與「正義」,兩者也都以人群福祉的提升,利益衝突的解決為宗旨。然而,法律與道德在很多地方有所不同,例如法律約束範圍往往侷限一國一地,不像道德那般普遍。再者,法律只能就執法層面可行的議題訂定律則,而不能要求國民在內心保持某種態度,例如忠誠或善意等。道德則不然,道德可以談「君子慎獨」,談人生由內而外的各種規範與理想。[10] 此外,發展快速的今日社會還有一個現象是,有些課題例如網路「犯罪」或未經充分風險評估的基因轉殖作物等,在道德上的不正義無庸置疑,但在法律上卻不一定有法可管。這是因為成文法的立法與修法受很多因素影響其進程,不像不成文的道德判斷那樣在每個人的良心反省中進行。最後,當法律與道德相衝突的時候,道德的要求往往高於法律,特別是當法律受到政治力量的干擾,而違背公平正義的時候。此時,法律已成為道德觀點下的「惡法」。惡法應受到道德的反抗。反抗的形式可以是體制內的民主修法,在極端情形下,也能夠是體制外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11]

宗教與道德的關係比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還要密切。首先,宗教涉及人生的終極安頓,賦予道德超越的意義。其次,世界各大宗教莫不「勸人為善」,例如猶太基督宗教的十誡、佛教的律藏(Vinaya)等都明白禁止濫殺無辜、欺騙、偷竊、姦淫等,也都要求人尊敬父母與愛護孩童。不過,從某種角度講,道德原則比宗教誡命優先。首先,宗教誡命的對象只限於宗教徒,道德原則則能約束所有的人。其次,宗教誡命不可違背道德原則,反之則不然。道德原則可以超越宗教規範。比較宗教學者鞏漢斯(Hans Kng)甚至指出,雖然從形上往形下的角度來看,宗教的意涵既內存又超越於現實人生,應作為道德的基礎與依歸,但從形下而形上的觀點來看,道德良心反倒是鑑別宗教的操作型判準。認同活人祭,鼓勵恐怖主義的宗教不符合道德,因此也不能是人們所該認同的宗教。不符合道德的宗教誡命不但不該遵守,這樣的宗教本身大概也很成問題。[12]

綜合上述討論,倫理是有關「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一切理想、原則、或實踐。在眾多規範體系中,倫理規範可以說是最重要的規範。人生所扮演的各種角色幾乎都有窮盡的時候,但「做人」卻永遠沒有終了。人有選擇很多角色的自由,例如要不要與某人結為夫妻或要不要生孩子以為人父母,但人卻沒有選擇要不要做人的自由。[13] 當然,人能選擇要做一個怎樣的人。道德原則就是指出怎樣做人才能活的像人,活的把自己當人看,也把別人當人看。而道德的理想就是活出人性光輝與精彩的理想。

在給倫理做完初步的操作型定義及與其他規範比較研究之後,稍微提一下在西方語言方面,相應於倫理與道德的概念。有趣的是,西方語言也有兩個與「倫理」、「道德」相關的字眼。一個是希臘文的ethos;一個是拉丁文 的mores。中文作者通常以「倫理」來翻譯ethos,以「道德」來翻譯mores。實則,ethos與mores在語源上並沒有中文的「倫理」與「道德」那種較為複雜的異同,它們都指與實踐相關的倫理規範或風俗習慣。因此,當拉丁文化接替希臘文化為西方主流文化時,人們正是用mores來翻譯ethos。

二 何謂倫理學?

上一節給「倫理」做了一個操作型定義,亦即有關「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一切理想、原則、或實踐」。接下來的問題是,什麼是「倫理學」?前節曾指出,「倫理學」就是研究「倫理」的「學問」。這個定義其實太過抽象空泛,因為「學問」可以指研究倫理的各種學科或觀點。例如人類學家或社會學家關心的是特定族群或社會具有怎樣的倫理觀念,而歷史學家則對於倫理思想在歷史過程中的演變發展感到興趣。這兩類學者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致力於描述特定社會或歷史在倫理方面有怎樣的觀念或實踐,並在社會學或史學的觀點下進行倫理觀念的成因說明或內容分析。這樣的倫理學稱為「描述倫理學」(descriptive ethics),其研究對象稱為「實然倫理」(positive morality),[14] 亦即人類社會實際上的倫理觀念或實踐。例如禮記中所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等,所代表的就是中國儒家傳統的實然倫理。又如「十誡」則代表希伯來以及基督宗教傳統的實然倫理。不同社會或文化的倫理觀能有很多共通處,有時也能南轅北轍,而令不同社會的人們十分訝異。例如西拉德特斯(Herodotus)在〈歷史〉一書中提到印度的一個部落視「吃掉父親遺體」為理所當然,並視火葬為不可思議;同一歷史時期的古希臘人則視火葬為理所當然,「吃食遺體」為野蠻行徑。[15]

除描述倫理學外,心理學家也對倫理課題感興趣,例如道德心理學(moral psychology)或道德發展理論(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的研究,它們關切的主要課題包含了道德的各種心理現象,例如良心、道德情感,以及道德心理的發展階段等。[16] 最後,各宗教的宗教學者或神學家也關切倫理議題,並從各自的宗教信仰或神學觀點開展出具特色的宗教倫理學(religious ethics)或神學倫理學(theological ethics or moral theology)。

本文所謂的「倫理學」不同於上述各種有關倫理的學科,而是所謂的「哲學倫理學」或「道德哲學」,亦即從哲學觀點來探究倫理課題的學問。不過在實務上,除非是在與「描述倫理學」或「神學倫理學」對照的時候,「哲學倫理學」一詞並不通用,多半學者仍以較簡約的「倫理學」代之。至於「道德哲學」則是「倫理學」的同義詞。這兩者在名相上的些微區別(後者只用「學」一個字,前者則用「哲學」兩字)大概可以溯源到翻譯問題。原來,亞理斯多德用ethike來表示研究ethos 的學問;西塞羅(Cicero)則創 philosophia moralis 一詞來翻譯希臘文的ethike。此二詞彙是今日西方語言表達倫理學或道德哲學的來源。以英文為例,亦即ethics或moral philosophy。「倫理學」這個中文概念是從ethics的翻譯來,「道德哲學」則譯自moral philosophy,這就是為何兩者之中文譯名在名相上會有冠以哲學與否的差異,但實質上,兩者都指以哲學方式來研究倫理議題的學問,因此,兩者都不同於描述倫理學,也不同於道德心理學,更不同於從特定宗教或神學而建構的宗教倫理學或神學倫理學。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學者對這些名詞仍能有不同的定義,探討倫理學時必須注意其間差異,才不致張冠李戴。[17] 無論如何,在學術界的討論裡,「倫理學」指「哲學倫理學」,更指「道德哲學」,則是殆無疑義的共識。

什麼是哲學倫理學呢?[18] 簡單地說,哲學倫理學就是從理性觀點出發來(一)批判反省「實然倫理」,(二)並建構「應然倫理」的一種理論探索工作。先談(一)。基本上,描述倫理學的工作是描述或揭示「實然倫理」的內涵並分析「實然倫理」的歷史成因或社會背景;哲學倫理學的工作則在於透過「是非」、「對錯」、「善惡」、「正義」等倫理概念的本質來批判反省「實然倫理」。「批判」二字並不意味著哲學倫理學對「實然倫理」都抱持著懷疑或否定的態度。事實正好相反,大部分倫理學家都肯定,愈經的起時間考驗的「實然倫理」,愈具有普遍與雋永的意義,也愈可能屬於人人都會接受的「共通倫理」(common morality)。[19] 如果人們任意否定「實然倫理」或甚至「共通倫理」,恐怕必須付出慘痛的代價。例如「不可任意殺人」或「不可欺騙」大概是許多社會都接受的「實然倫理」,倘若這些實然倫理被個人或社會否定,其後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再者,對於古老文化的傳統價值觀缺乏敬意,就意味著凡事必須依靠自己的感覺或經驗去嘗試錯誤。問題是,同樣的錯誤前人很可能已經嚐過,不尊重傳統智慧的結果也就是重蹈覆轍。因此,批判反省並不一定要懷疑否定一切,而是代表一種追根究底的精神,一種不只滿足於「實然倫理」的「然」,更要探索其「所以然」、並反省其終極理據(rationale)的一種「愛智」態度。

當然,「批判」二字還是意味著,哲學倫理學並不排除反省的結果能是發掘「實然倫理」的缺失或問題,而有必要加以修正或轉化。例如奴隸制度在西方社會雖然有很長的時間被視為理所當然,但一旦人們逐漸體認到它不符合「做人」或「對人」的道理,這個制度便開始受到倫理思考的理性批判。時至今日,蓄奴違反人權大概已不只是個別社會的「實然倫理」,而更成為全體人類的「共通倫理」。再如前文提到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則是中國或其他父系社會必須受到批判的傳統倫理觀念。至於「忠君」或將「忠黨」置於「愛國」之上的政治觀念,也都不符合今日社會應有的政治倫理,因為它們看重個人或政黨的利益,遠勝於國家或人民的福祉。

哲學倫理學的一個更根本任務是建構「應然倫理」的理論體系,事實上,這個工作如果做不好,連批判「實然倫理」的工作也不可能進行。簡單地說,「實然倫理」是一個人或一個社會所「實際」相信的「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道理,[20] 「應然倫理」則是一個人或社會「應該」相信的有關「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各種理想或原則。這兩者不必然是對立的,正如前面已肯定「實然倫理」也能符合批判反省而有其雋永價值。從某種觀點來說,「實然倫理」與「應然倫理」之間有著相互依存的辯證關係。前者的批判以後者的建構為基礎,後者的建構也往往在批判前者中進行。例如當我們批判反省傳統道德觀時會問:為什麼要接受或拒絕某一套「實然倫理」,好比禮記的「婦聽」(也就是「妻子要服從丈夫」)?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指出接受或拒絕的道德理由(moral rationale)。而什麼是道德理由?什麼又是充分的道德理由?這些問題已不再屬於描述倫理學的範疇,而屬於哲學倫理學對「應然倫理」的探索。再者,前文曾指出批判「實然倫理」時,必須借助倫理的「是非善惡」等概念。我們會去問:婦聽在倫理上「好不好」或「對不對」。而回答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回答更基本的概念問題:什麼是倫理上的「好壞」、「對錯」等?這些概念「應」有怎樣的內涵?又「該」有怎樣的本質?它們是普遍的嗎(倫理普遍主義)?抑或它們與流行的時尚一樣,隨著不同的歷史文化而不斷改變(倫理相對主義)?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是「應然倫理」的重要課題。由此可知,「應然倫理」的建構是批判「實然倫理」的前提,而對「實然倫理」的批判往往又引人進入更深層的有關道德本質的「應然倫理」探問。

最後,我們可以再借用尼爾森(Kai Nielsen)的兩個例子來說明描述倫理學與哲學倫理學的異同。「大部分年輕天主教徒都不相信人工避孕是錯的,他們希望官方教會改變相關立場」。這句話就是一句描述倫理學的論述,它的真偽有待社會學者透過某種形式的田野調查來求證。至於「道德語句都是有關個人好惡的語句」,這句話的真假就無法透過描述倫理學來探討,而是哲學倫理學的工作。要證明這句話的錯誤,就必須透過理性去指出,「我不想做某件事」與「我應該做它」之間並無矛盾。[21]

以下行文將回歸「倫理學」一詞,以替代「哲學倫理學」這個冗長的名稱。

釐清了倫理學的意涵,接下來的目標是要對倫理學進行一種導論工作(introduction to ethics),亦即有系統地勾勒出倫理學的內容。這個目標十分龐大,幾乎不太可能在一篇文章的篇幅內完成。唯一可行的作法便是略過許多重要的細節存而不論,而專著於整個輪廓的素描。這正是本文將採取的作法。誠然,見樹見林固然兩全最好,但當無法兩全其美的時候,以「見林」為優先,既符合「導論」的旨趣,也符合這個時代的需要。我們所處的時代,各個學門分科日漸細密,倫理學也不例外,此一現象不僅導致不同學門之間「隔行如隔山」,就連同一學門的次學科之間,也愈來愈有密閉化(compartmentalization)的現象。依此,鳥瞰式的導論具有一種整合意義,可以幫助讀者掌握倫理學的大致結構,從而以更整體的眼光來理解倫理學內部各種理論的角色與價值。

為達成此一的目標,本文以下將採取系統分析的方式來討論,而不採取倫理學史的進路。箇中原因也很容易明白。首先,從希臘哲學開始的倫理學,歷經數千年的發展累積,資料的眾多浩瀚大概無法在一篇文章內加以「鳥瞰」。事實上,即使專治倫理學史的學者專家大概也很難完全掌握每一經典時期或重要倫理學家的全部思想。其次,即使掌握倫理學的發展脈動,也不等於掌握倫理學的全貌。倫理學史隨著時代的推演而有其辯證性的發展,不同時期有不同時期的問題意識與理論取向,例如中世紀側重道德真理的客觀基礎,康德之哥白尼革命又引領時代思潮轉而注意道德自律的主體條件,當代英美分析哲學則專注於道德語詞或概念的後設分析。因此,探究倫理學史大概只能提供倫理學思想變遷的時代軌跡,而無法讓讀者窺見倫理學理論大廈的骨架。最後,事實上已有不少哲學百科全書或辭典的「倫理學」詞條正是以倫理學史的方式來展現倫理學的意涵,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參考。[22]

採取系統而非歷史的進路絕非表示歷史意識不重要。事實上,沒有任何倫理學家不是活在歷史的當下,紹承傳統並展望未來;也沒有任何系統可以擺脫歷史的前提而單獨建構;更沒有任何時代的問題,不與過去及未來息息相關。因此,有系統地描繪倫理學的問題與取向,並非是要抽離任何歷史因素的意思。相反地,缺乏歷史縱深,很難掌握當代各種理論的深層根源及可能出路。舉例來說,一九八零年代以來,西方倫理學在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的基本理論(foundational theory)上出現很多新思潮,例如「基礎主義」(foundationalism)與「調和主義」(Coherentism)的爭論、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與關懷倫理學(ethics of caring)的發展等。這些新思潮的出現背景都或多或少與目的論(teleology)及義務論(deontology)之間長達百年以上的論戰有關。因此,要瞭解這些新思潮的基本精神與問題,不能不瞭解它們形成的歷史背景,亦即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爭議。不過,話說回來,以上這個例子正好也可以用來說明歷史進路的一個弱點:倫理學的個別議題或理論當然有它們的歷史意義與時代價值,然而它們本身並不直接表明他們在整個倫理學體系上的位置。更何況,不熟悉當代倫理學討論的讀者很可能會因為這一連串未加解說的專門術語而對倫理學(或任何哲學議題)望而生畏。總之,要瞭解個別理論的理論位置,就必須先對整個倫理學的座標系統有所掌握。

三 倫理學的座標系統

一般人認為哲學深奧,其實,好的哲學應該要能把複雜的問題以簡單而不簡化的方式表達出來,或至少不能把本身已經夠複雜的問題更加以複雜化。我認為要掌握倫理學整個座標系統,英文的六個「W」大概已經足夠了,它們分別是:1)「誰」(who)、2)「何時」(when)、3)「何地」(where)、4)「什麼」(what)、5)「為什麼」(why)以及6)「如何」(how)。這六個W中的前三者答案很清楚,因此理論意義不大,後三者則是十分複雜的問題,也是倫理學必須著力與關注的地方。[23] 以下先談前三個W。

第一個問題是:誰應該培養道德情操、遵守道德原則並追求道德理想?答案是「每一個人」。初步理由在於,道德所關切的就是做人的原則與理想,沒有人能自外於如何做人的問題,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道德或至少不違背道德。當然,也許有人還不滿意這個初步的回答,而要進一步去探討:為什麼每一個人都應該符合道德或追求道德的理想?然而,這個問題已不再是單純的「誰」問題,而是「為什麼」的問題。無論如何,第一個問題的答覆很簡單,那就是每一個人都應該道德,因為道德是有關每一個人應該如何做人與處事的課題。

第二與第三個問題可以放在一起討論,那就是:何時與何地該符合道德原則,追求道德理想?這個問題的答覆也不困難。消極地說,無論何時何地,人都不該違背道德。積極而言,從內在「慎獨」或「正心、誠意、修身」到外在「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各種關係與場合,都是人該盡力實踐道德的時間與空間。

四、五、六三組問題是環環相扣並以第四個問題為基礎的。第四個問題包含很多不同的子問題,下節會詳細討論。簡單地說就是有關「道德是什麼」的各種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是五、六兩個問題的基礎,是因為不知道「道德是什麼」就很難回答「為何應該道德」或「如何達到道德」這兩個問題。由於「什麼」這個問題最為根本,歷代倫理學家莫不在這個問題上全力以赴。當然,這不是說,五、六兩個問題不重要,事實上,「為何道德」的答覆與道德動機的培養密切相關。倘若一個人僅知道道德要求他不可以說謊騙人,卻不知他為何應該遵循道德的要求,這樣的人很難期待他堅持「不騙人」的道德原則。至於「如何道德」更是關係到道德落實的問題。道德觀念不能只是一種理論的知識,它必須內化為人生的態度,並落實為具體的實踐。倘若道德只停留在知識層次,而不能「誠於中,形於外」,這樣的知識便失去了應有的實踐意義。知道自私不對卻在生活裡面自私自利,這樣的知與不知又有什麼差別呢?因此,五、六兩個問題也都是倫理學所應該關懷的對象。觀諸倫理學史,倫理學家從來不輕忽它們。值得一提的是,第六個問題「如何道德」除了倫理學者關心外,也是教育學者的研究對象,屬於「德育理論」(亦即「道德教育理論」)的範疇。由於四、五、六三組問題密切相關,倫理學者與教育學者自然應該密切合作,以俾科際整合。本文以下循序說明這三組問題的理論意涵。

四 「What」問題的不同向度

(一)道德判斷與道德語句

「What」問題可以說是倫理學最複雜的部分。為方便起見,以下從道德判斷開始說明。在日常生活中,人對自己及他人的內在態度或外在行為都不斷在進行各種道德判斷。對自己的判斷例如「不應該」自私自利,「應該」見義勇為。具體一點的例子則如當超市收銀員多找了錢,我「應該」把錢退還給他。總之,「我」應該或不應該有怎樣的心態或行為是我對我自己內在外在所進行的各種道德判斷。同樣的,對於別人我們也進行類似的道德判斷,雖然判斷別人時,可能由於認識不足而比較容易犯錯。不過,大抵上我們能對別人進行道德判斷,而且,也經常有此必要。例如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歹徒當街斷人手足以遂搶劫目的,我們會認為這不僅嚴重違法,更是「天理不容」。再如當某人為了滿足一己私欲而不惜玩弄異性感情,我們會說他是花花公子。「花花公子」這個判斷是內外兼具的,它不僅指出某人的行為不檢點,也指出他的心態缺乏某種正直與真誠。

道德判斷大概具有以下三種形式:

1)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道德上不應該的或不允許的,例如嫉妒的心態或行為、歧視窮人或壓迫少數民族等。
2)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道德上應該的或值得稱許的,例如誠懇的態度、熱心的服務或盡力幫助在危難中的人。
3)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道德上兩可的,例如在不妨礙1)與2)所包含的道德義務的前提下,集郵、收藏火柴盒或從事其他休閒娛樂等。

將道德判斷表述出來的語句稱為道德語句(moral statements)。上述三種道德語句基本上是以「應然」概念為樞紐來界定道德義務的內容,也就是界定人「應該」或「不應該」有什麼心態或做什麼行為等。基本上,同樣的道德語句還可以用「是非、善惡、對錯、好壞」等道德評價語詞(morally evaluative terms)來表述,例如:

1a)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不道德的、道德上邪惡或錯誤的。
2a)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合乎道德的、道德上善良正確或理想的。
3a) 某某心態或行為是道德上中性的。

1)與1a)是同樣的道德語句的不同表述方式。「不應該」做的行為也就是不道德的或道德上邪惡的行為。同理,2)與2a)也是相同的道德語句。道德上「應該」做的行為就是合乎道德的善良行為。當然,2)或2a)還可以細分為表達嚴格道德義務(moral duty)的道德語句以及表達超義務或道德理想(moral supererogation or ideal)的道德語句。當遇到別人有生命危險的時候,人應該伸出援手,而不可以「見死不救」。急難中伸出援手的行為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也是道德義務之所在。然而,放棄高薪工作與物質享受去投入社會服務的義工行列則不是每個人非如此做不可的義務,雖然這樣做的人很值得推崇。具道德理想價值而非道德義務的行為倫理學上稱之為「超義務」。最後,3)與3a)也是相對應的。道德上兩可的行為就是道德上中性的行為。人有選擇做或不做這些行為的自由(dispositive freedom),沒有非做不可的義務,也沒有不可以做的義務。

        道德判斷或語句能以具體情境中的特定心態或行為為對象,例如:「那天某甲不由分說的亂發脾氣,是很不應該的行為」;也能指涉較為一般的行為種類,例如:「不可以說謊」或「殺人是不對的」。事實上,這類較為一般的道德判斷就是所謂的道德原則或道德規範(moral principles or moral norms),因為它們約束所有屬於同一類別的行為,例如「說謊」或「殺人」。道德原則或規範在具體或抽象的程度上也能有所區別。「不可以說謊或殺人」是比較具體的道德原則,它們規範的行為種類是特定的。至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則比較抽象,因為這樣的原則並不限定人可以或不可以做任何特定的行為,而只是抽象的指出,任何「己所不欲」的行為,都應該將心比心地不強加在別人身上。[24] 同樣的,「兩惡相權取其輕」也是相當廣泛而一般的道德原則,這個原則在倫理學上稱為「較小惡原則」(principle of lesser evil)。它只抽象地要求人選擇會帶來較小惡的作法,但並沒有具體指出哪種作法是「較小惡」。事實上,它也不可能指出哪種惡是較小惡,因為大小是相對的概念,在某情境中某作法是大惡,但換了另一個情境,同樣的作法則可能變成小惡了。

(二)規範倫理學與後設倫理學

不論是最具體的道德判斷也好,最抽象的道德原則也罷,它們共同構成了所有的「道德語句」。針對道德語句,倫理學典型的問題是,道德語句是怎麼得出來的?在「應然倫理」的意義下,怎樣的道德語句具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換言之,怎樣的道德語句表達出正確的、在理性上站得住腳的道德判斷或道德原則?用「what」問題的觀點來看,上述問題可以被轉化為:「什麼」心態或行為是合乎道德或不合乎道德的?判斷一個心態或行為合不合乎道德的道德理由是「什麼」?「什麼」樣的道德理由才能被視為是充分的道德理由?當代分析哲學(contemporary analytic philosophy)稱有系統的對這類問題的探索為「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25] 簡言之,規範倫理學就是在「應然倫理」的意義下去建構並證成道德語句的體系的學問。

與之相對的,分析哲學稱有系統的探究道德語句或道德評價語詞(前文提到的「是非善惡」之類)的性質或意義的學問為「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為說明規範倫理學與後設倫理學的區別,以下再以「殺人」為例來解釋。規範倫理學關心的是:殺人是不是不對的行為?為什麼它是不對的行為?它不對的道德理由何在?又,它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對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建構一個「絕對不可以殺人」的道德原則?抑或它在某些情形下是道德上許可的,例如必要的自衛,因此,有關殺人的道德禁令必需從「絕對不可以」改成「在大部分情形下不可以」?後設倫理學所關心的不是道德語句的建構與證成。它關心:「殺人是不對的」這個道德語句是什麼意思?什麼是道德上的「是非」、「善惡」、「對」與「不對」?「是非善惡」這些概念有沒有客觀的真理意義?抑或這些觀念是純主觀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見解?從這個簡短的說明可以發現,後設倫理學涉及的問題是更抽象層次的「what」問題,它們包含了:「什麼」是「是非善惡」等道德評價語詞的意義?道德評價語詞能不能被定義?若能被定義,該如何定義?又,道德語句具有「什麼」樣的性質?它們是主觀的情感發抒抑或具有客觀的真理價值?換言之,道德語句所表述的道德性質是實在而可被認知的?抑或並非實在,亦不可認知?

從倫理學史來看,規範倫理學的各項課題都是倫理學最傳統而典型的「what」問題,至於後設倫理學則是分析哲學興起之後才有的發展。不過,後設倫理學的緣起可以遠推到笛卡爾方法論的懷疑以及康德的主體轉向。方法論的懷疑要尋找不容置疑的知識基礎,要懷疑一切不夠嚴密或確切的知識前提。主體轉向則從關心知識的客觀意涵轉而關懷知識的主體條件。放到倫理學來說,傳統的規範倫理學基本上預設而不懷疑道德真理的客觀價值,因此,傳統規範倫理學家問的問題不是道德原則有沒有客觀基礎或有無支持道德原則的充分理由,而是問支持道德原則的客觀基礎或充分理由是什麼。對他們而言,前一類問題是無庸置疑的,懷疑這些問題就根本否定了道德原則的知識意義,更無法解釋實然倫理中為何會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共通倫理」(例如Kagan所提出的火燒小孩,大概沒有人能否認此一行為的不道德性)。另一方面,傳統規範倫理學家對客觀性的預設也顯露某種「客觀主義」(objectivism)傾向,這種傾向導致他們易於忽略道德真理的主觀意義。

笛卡爾的懷疑方法之後,倫理學家即使不懷疑道德知識的客觀意義,亦不再把它視為理所當然,而要追根究底地去探討人們肯定此一客觀意義的理由是什麼、這些理由站不站得住腳。康德倫理之後,倫理學家更開始嘗試調和道德真理的主觀與客觀意涵。而語言分析哲學的興起提供了另一種進路,來幫助倫理學家探討這些問題。這個進路的特色就是對「善惡」、「應然」等道德語詞以及由之形成的道德語句進行意義的分析與特質的探索。從今日觀點來看,後設倫理學可以說是規範倫理學的一種前置性的基礎理論工作,這也是它為何被稱為「後設」倫理學的原因。換言之,後設倫理學並非只是破壞性地去懷疑道德價值的客觀基礎,而是要更嚴謹地去思考道德價值有沒有客觀基礎或有怎樣的客觀基礎。當然,對於那些具獨斷色彩的規範倫理學來說,後設倫理學具有某種顛覆意義。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傳統倫理學家視後設倫理學為毒蛇猛獸的原因。事實上,規範倫理學對道德原則或判斷的「證成」(justification)工作最終必須依賴後設倫理學的結論才能進行,[26] 因為所謂「證成」就是要去說明某個道德判斷或原則是否有支持它們的「充分道德理由」,而這也就是要去說明「我們有何理由認定某個行為是對的或錯的」。而很顯然地,這個問題必需預設某種有關「對錯」的理解才能答覆。一個人如果不知道如何界定「好壞對錯」等概念的內涵,他很難在規範倫理學的意義上「證成」自己關於某個道德判斷或原則的主張。而界定「好壞對錯」這些道德語詞內涵的正是後設倫理學的基本課題之一。當然,反過來看,提供規範倫理學「證成」基礎的後設倫理學也的確有可能顛覆規範倫理學的討論前提,因為方法的懷疑並不排除走上結論的懷疑主義。後設倫理學的懷疑論(meta-ethical scepticism)與主觀主義(meta-ethical subjectivism)者例如魏斯特麥克(Edward Westermarck)便主張,道德價值根本不是一種客觀的知識,而只是某種主觀的發抒。即使人人都接受的道德原則也沒有任何客觀的基礎。[27] 顯然,這樣的後設主張如果是正確的,規範倫理學將完全不可能。道德將如同主觀的偏好一樣,每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想法,沒有對錯真假可言。當然,後設倫理學並不必然要支持懷疑論或主觀主義。不過,這正是當代後設倫理學有關「實在論」(realism)或反實在論(anti-realsm)、「認知主義」(cognitivism)或「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等正在激烈進行中的各種論辯之一。

(三)基本倫理學的發展與僵局

前文曾抽象指出,規範倫理學就是在「應然倫理」的意義下去建構並證成道德語句的體系的學問。講的具體一些,規範倫理學應提出並證成有關「人應該如何生活、如何實踐、如何做人或該成為怎樣的人」的完整理論系統。[28] 進一步言,完整的規範倫理學體系可以概分為兩部分,第一個部分稱為基本倫理學(fundamental ethics),探討的是規範倫理學的基本理論(foundational theories),也就是有關「如何做人或實踐」的基本原則的理論。第二個部分則稱為「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目標是將基本倫理學所探討的基本道德原則運用在人生的不同實踐領域中。[29] 此節先論基本倫理學。

基本倫理學關切基本的道德原則或規範。道德原則分兩類,一類規範行為者的態度或動機,另一類規範行為。前者要求行為者做好人、有好的動機或好的意圖;也要求人不可以做壞人或心存歹念。後者則指出什麼是好或不好的行為或什麼是該做或不該做的事情。一個很弔詭的現象是,道德生活最重要的是人的內在態度或動機,而不是外在的行為,然而,基本倫理學的關懷重心卻是有關行為的道德原則,而不是有關行為者態度的道德規範。這個弔詭的現象其實很容易解釋。誠然,真正的道德價值決定於人是否具有道德善意,而不是決定於我們做出怎樣的行為。一個行為即使是正確的,例如施捨助人,但倘若這麼做的動機不是出於善意,而是出於沽名釣譽,那麼,這樣做是沒有任何道德價值的。然而,肯定善意的關鍵地位,並不等於說行為的對錯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上,一個人是否真具有善意,主要的判斷標準便在於他是否為了道德的緣故而真心誠意追求並實踐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因此,如何決定行為正確性並建構規範行為的道德原則便成為基本倫理學以及應用倫理學的注意焦點。

關於規範行為的道德原則,基本倫理學家探索的根本課題是,有沒有一個第一原則可以說明或證成其他一切(規範行為的)道德原則或判斷?傳統的基本倫理學家多半肯定應該有這樣的第一原則,而且第一原則應該是單數,而不能是複數,否則解釋並證立一切道德語句的最終基礎就會是分裂的。不幸的是,從倫理學史的角度來看,有關第一原則的討論,數百年來始終爭議不斷,至今還無法達成人人接受的共識。對立的主張主要分兩大陣營:一為目的論(teleology); 一為義務論(deontology)[30]。

目的論的典型代表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31] 效益主義的主張可以用積極與消極兩種方式來表述。積極方式就是: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福利便是道德善的內涵與第一原則。[32] 消極表述則是前文提過的「較小惡原則」。行為者在大惡與小惡之間必須選擇小惡,道德上善的抉擇就是兩惡相權取其輕的抉擇。效益主義從古典期的邊沁(J. Bentham)、彌爾(J. St. Mill)及希德威克(H. Sidgwick)到當代的赫爾(R. M. Hare),不斷受到各種批判,然而它的思想活力卻綿延不絕。主要原因是它的主張雖然在許多方面需要修正或深化,但其目的論的基本洞識卻有某種理性說服力。這個洞識認為,行為的對錯必須由行為所帶來的正價值或反價值來理解。道德原則之所以肯定某個行為是當做的善行,乃是因為該行為會促進正面的價值,相反的,不道德的惡行則是指會帶來不必要的傷害或反價值的行為。再以「較小惡原則」來說明,若一個人只能在大惡(或大的反價值)與小惡(或小的反價值)之間做選擇,顯然他該選擇小惡。選擇大惡是理性所無法瞭解的。理性只能敦促人在惡劣環境中盡力做最佳的選擇,儘管這樣的選擇仍可能包含某些惡,但因為這已是「最佳」的選擇,因此理性仍承認它是在該環境中善的抉擇。此外,從目的論的基本洞識亦可得知,目的論在倫理學行為理論(ethical theory of act)上所採取的是一種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的立場。結果主義主張行為的道德正誤取決於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可預見的結果。

義務論的定義在倫理學上較無一致的共識,大體上,不少倫理學家將義務論定義為目的論的反論,依此,義務論泛指一切反對目的論或結果主義的主張。本文亦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義務論。

談到義務論,最受矚目的大概是康德倫理學。康德的自律倫理不從行為的結果出發,而從行為者的動機、意願來反省道德問題,因此在理論的開端便似乎與目的論背道而馳。按照康德觀點,行為的倫理價值不在於行為的效果,也不在於由效果而導出的任何原則,而只在於行為者善意志。[33] 所謂善意志則是指樂於服從良心無上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的意志。無上命令要求人考查自己所遵循的行為準則(Handlungsmaxime)是否符合「可普遍化原則」(Prinzip der Universalisierbarkeit),也就是說,行為者應當問,自己所採行的行為準則是否具有一種「為一切人均適用的普遍性」。[34] 依康德看法,具這種普遍性的行為準則,才是真正的道德法則,而符合道德法則的行為,就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

然而,康德倫理學真的是與目的論不相容的義務論嗎?赫爾與卡彌斯基(David Cummiskey)都曾以專文指出,將康對倫理與效益主義對立起來,恐怕只是一種人云亦云,似是而非的論調。[35] 首先,無論目的論或義務論者,沒有人反對善意志的首要地位。正是因為善意志重要,而且善意志要求人追求符合道德的行為實踐,因此規範倫理學才將注意力放在有關行為的道德原則的討論上。目的論者重視行為結果乃是因為他們相信行為結果決定行為的對錯,正如康德相信「可普遍化原則」決定行為的對錯一樣。結果主義是否是決定行為對錯的正確理論固然可以討論,正如「可普遍化原則」是否正確也是可以討論的,然而,目的論者重視結果並不否定善意志的根本重要性。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彷彿重視結果必然導致忽視善意志。其次,「可普遍化原則」是一個抽象的形式原則,這與目的論尋求價值最大化的實質原則在理論上非但沒有必然衝突之理,反倒有相合相容的可能性。以殺人為例。殺人為何是錯誤的?從康德來說,這是因為「不可殺人」這個法則具有「為一切人均適用的普遍性」,但從目的論來看,這個法則具普遍性何嘗不是因為生命對每個人而言都是極其珍貴的基本價值,因此違反他人意願地奪去他人生命具有一種普遍的傷害意義?

話說回來,康德倫理在某些方面的確表現出某種反結果主義的性格。他曾指出不道德的行為即使會帶來很大的好處仍是不道德的。對於拉丁諺語「即使地球會毀滅,也應堅持正義」(Fiat iustitia pereat mundus),康德也持認同的態度。[36] 最著名的例子是康德對於「說謊」的觀點。康德不承認有所謂「善意的謊言」。對他而言,在任何情形下說謊都是不道德的。至於目的論者則認為,「說謊」是否不道德,要看它會帶來什麼結果。兩惡相權取其輕的必要謊言是可以接受的。

除康德外,當代義務論者對目的論還提出許多批評。本文限於篇幅不能逐一說明,只能條列出其中較重要者以及目的論者的回應:

1)羅斯(John Rawls)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主張,道德並非只要求效益最大化而已,也要求權利義務之公平分配。關於這一點,其實早在古典效益主義時期,彌爾便已注意到這個問題。[37] 當代目的論者如威琴(D. Witschen)、沃爾貝特(W. Wolbert)及敘勒(B. Schller)更進一步嘗試將正義原則與效益主義加以整合。

2)從「以行為者為中心的行惡限制」(agent-centered constraints of evil-doing)來反對目的論的較小惡原則:所謂「行惡限制」是說,日常道德(ordinary, commonsense morality)禁止人從事某些行為(例如「傷害無辜者」),即使這樣做能避免更大的惡。但目的論的較小惡原則卻無限上綱任何道德惡行,只要該惡行在某個情境中是較小惡。由此可見目的論違反日常道德。

3)從「以行為者為中心的行善自由」(agent-centered options of doing good)來反對目的論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原則:目的論或效益主義「要求」人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這個原則甚至可能要求人無限犧牲小我,以完成大我。然而,日常道德並不對人做如此嚴苛的道德要求。日常道德區別「義務」與「超義務」。目的論的效益最大化原則似乎陳義過高,而排除了此一區別。

「行惡限制」與「行善自由」的問題,是當代基本倫理學的熱門課題,本文無法在此詳述。謝福勒(Samuel Scheffler)與科根(Shelly Kagan)等人分別有專著討論相關問題。[38]

4)結果主義忽視了意圖在決定行為對錯時的道德相關性。支持此一觀點的人包含了認同「雙果律」(principle of double-effect)的學者,其中考夫曼(Whitley Kaufman)更相信,意圖的道德相關性是批判結果主義最有力的證據。[39] 然而,對結果主義者而言,意圖在決定行為道德對錯上是否扮演任何角色或究竟扮演什麼角色是很值得商榷的。[40]

這些新的批判與討論豐富且深化了當代基本倫理學的內涵。不過,對立的雙方仍陷在複雜而難以突破的理論僵局中。

(四)「基本主義」與「調和主義」的對立

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相持不下激發了倫理學家有關第一原則問題的新思考。第一原則真的是一元的碼?抑或是多元的,例如「效益」與「正義」的並立?基本倫理學是否能夠撇開第一原則的爭議而另闢蹊徑?堅持第一原則的一元論並堅持「第一原則的建立是規範倫理學不可或缺的基礎」的思想被稱為「基本主義」(foundationalism),傳統的目的論者與部分義務論者被歸為這個陣營。與之對立而另闢蹊徑的一個主要的新思想是「調和主義」(coherentism)。調和主義的基本理念受到實用主義(pragmatism)以及羅斯「交互平衡」理論(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啟發,其要旨如下:倫理學應以經驗實用科學為典範,而不應以數學為模型。依此,倫理理論應被理解為一種由歸納而來的假設,而不應被理解為由演繹而來的真理。當理論假設受到新經驗挑戰時,有兩種可能性,或是運用理論去修正吾人對經驗的詮釋,或是根據經驗來重新調整或修正理論的假設內容。如此一來,「理論」與「經驗」之間便能在交互修正的過程中達到一種「交互平衡」。此外,當理論體系內部各命題相互衝突時,命題與命題之間也應該在交互修正中建立內部調和、首尾一致(coherent)的理論體系。放到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爭議來看,既然第一原則無法把握,「調和主義」者便主張退而求其次,吾人應從道德經驗中較確切的部分開始來建立規範倫理學的思想體系。這個體系不由第一原理來提供穩固的基礎,而由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s)以及理論內部的調和(coherence)來確立。

有趣的一個現象是,調和主義者多半是專注於應用倫理議題的倫理學家。理由大概是因為應用倫理議題有其迫切性,相關學者無暇等待基本倫理學永無止境的辯論。最值得一提的是畢強樸(Tom Beauchamp)與蔡德斯(James Childress)為生命醫學倫理(biomedical ethics)所建構的的四原則論。四原則包含了「自律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慈惠原則」(beneficence)與「正義原則」(justice)。畢強樸相信,無論一個人持哪一種基本倫理學主張,大概都會接受這四個原則。既然如此,何不直接以此四個原則來支撐起整個生命醫學倫理學的討論?[41] 另外一種調和主義理查森(Henry Richardson)稱之為建構實用主義(constructive pragmatism)。這種理論試圖在調和主義的精神下調和目的論與義務論。對建構實用主義而言,目的論可以稱為是一種「以善為優先」(good-centered)的理論,義務論則是「以正確為優先」(right-centered)的立場。[42] 其實,「善」與「正確」都不是絕對優先的,它們應交互修正,來建立「交互平衡」的基本倫理學理論。[43]

此外,與調和主義不同進路,但也不走目的論與義務論老路的新思想還包含了麥金泰(A. Macintyre)與斯特曼(D. Statman)的德性論理(virtue ethics)以及吉利根(C. Gilligan)與諾丁(N. Nodding)的關懷倫理(caring ethics)。不過,這些新思路是否真能超越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爭議是頗成問題的。[44] 此最後,還有一種傳統的「第一原則多元論」(亦即反對基本主義的一種主張)在羅斯之後又逐漸興起,此即「直覺主義」(intuitionism)的思想。直覺主義認為,道德判斷或原則的真確性無法透過理性來論證,只能透過直覺來肯定。第一原則是多元的,而且不需要有任何方法來調和其間的衝突。在具體情境中,人自然能依靠直覺認出道德要求的方向。直覺主義的代表人物有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奧迪(Robert Audi)、布倫(Lawrence Blum)以及但希(Jonathan Dancy)等。

(五)應用倫理學的興起

後設倫理學與基本倫理學所涉及的課題可以說是倫理學「what」課題當中較為抽象而普遍的部分,例如「什麼」是道德的本質?「什麼」是「善惡」等概念的意義?「什麼」是道德判斷的基礎?「什麼」又是基本或第一道德原則等?應用倫理學作為基本倫理學在各個實踐領域的具體應用,它所關切的課題已是較為具體的「what」課題,例如:在特定實踐領域裡,什麼是應該持守的具體道德規範?什麼又是應該建構的道德判斷?換言之,什麼是該做的、不該做的?可以做的、不可以做的行為?此外,當面對道德兩難時(例如分娩中若母子不能同時存活時),又該如何決疑?

應用倫理學的範圍是無所不包的。一切與人的實踐有關的抉擇,只要涉及善惡是非、公理正義,就屬於應用倫理學探討的範圍。近數十年來,探討不同實踐領域的應用倫理學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舉例來說,與個人實踐有關的有「兩性倫理」、「婚姻與家庭倫理」、「生命與醫學倫理」、「工作與休閒倫理」、「財物倫理」、「運動倫理」以及「動物倫理」等;與整體社會如何邁向「公與義」的境界有關的則有「經濟倫理」、「商業倫理」、「政治倫理」、「法律倫理」、「媒體倫理」與「環境倫理」等。由於醫學與生物科技的高度發展,醫病關係與生死課題變得愈來愈複雜,這使得上述應用倫理學領域當中的「生命倫理」(bioethics)受到倫理學家與一般社會輿論格外的關注。此外,網路倫理(cyber ethics)所涉及的隱私權、版權以及各種色情資訊流通的問題,近年來也成為熱門的應用倫理學課題。

五 為何應該道德?

從某種觀點來說,答覆了倫理學的「what」問題,特別是有關道德判斷或原則的理由(rationale)的問題,就等於部分回答了「為何應該道德」的問題。然而,後者這個問題還是需要特別的處理,這一方面是因為在理論上,「what」問題畢竟不等於「why」問題。基本倫理學或後設倫理學所提供的道德理由只讓我們瞭解為何某個行為是道德上所要求或禁止的,但這並不等於答覆,為何我應該做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或不做道德所禁止的事?另一方面,「why」問題的答覆與道德動機密切相關,人愈瞭解為何應該道德,就愈有堅持道德的動機。

不過,「why」問題究竟是一個怎樣的問題在倫理學上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這個問題根本就不能合理提出。亞里斯多德認為真正的哲學智慧不在於證明一切事物,而在於能分辨哪裡需要證明,哪裡不需要證明。「如果一個人懷疑他是否該尊敬諸神,孝愛父母,這個人所需要的恐怕不是哲學論證,而是鞭打」。[45] 當代學者如后斯培(John Hospers)、突明(Stephen Toulmin)也持類似看法。他們認為,「為什麼應該作對的事情」的答案就在問題當中:「因為那是對的事情」!肯定一個行為是對的,就該作它,而不能再問進一步的理由。道德是它本身是否「合於理性」的最後理由,不能再在道德之外尋找理由。[46]

另一方面,不少學者仍肯定,「why」問題不但應該提出,而且是倫理學所有問題當中最根本而困難的問題。這個難題在歷史當中雖然被不斷提出及答覆,但它的晦澀仍像一座難以攀爬的高山,在永恆哲學(philosophia perennia)的洪流中,令哲學家的心靈為之震動與掙扎。普林斯敦大學教授史特斯(W. T. Stace)在處理「why」問題之前坦承,沒有把握能超克艱難,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他也認為沒有人「能如此盲目狂傲,以為自己在這個問題上充滿信心」。[47]

基本上,「why」問題大概不像后斯培等人所認為的那樣容易打發。不過,也誠如史特斯所指出的,迄今倫理學家們所提出來的主張,也鮮有完全令人信服者。幾乎所有的倫理學教科書都會專列一章處理「為何應該道德」這個課題,然而,徹底而有深度的著作仍不多見。[48]

六 人格統整與情緒教育 – 倫理學的「how」課題

「How」課題亦即「如何道德」的課題,可以有兩種提問方式,一個是:我如何提升自己的道德反省與實踐能力?又如何培養我自己的道德情操,使我成為一個更有道德的人?另一個提問方式是德育理論的方式:家庭、學校與社會應如何培養或提升社會成員的道德?

這兩種提問方式雖然不太相同,但面對的基本問題則是類似的。一個是「如何知」的問題,另一個是如何達到「知行合一」的問題。先談前者。大部分人在成長以及社會化的過程中,都會獲得某種有關道德的知識或價值觀。然而,這種知識若缺乏批判性的反省,往往只是一種濛懂的「 知其然」,而不是一種深刻的「知其所以然」。「如何知」的問題指的就是如何深化倫理的認知及思考能力的問題,其包含的對象涵蓋「what」及「why」的所有課題。因此,倫理學的素養是每一個人在「做人」方面的知性基礎,也是教育學者探索德育理論時必須掌握的思維架構。

「How」問題最困難的部分是「知行合一」或說「知行不一」的問題。大部分人在道德方面的問題,不是不知道「自私是不對的」、「貪小便宜是不應該的」,而是知道歸知道,但所行與所知之間卻是互相背離的。這就是「知行不一」或人格不統整(integrity)的問題。「知行不一」是最嚴重的道德問題之一,也是任何道德教育所不能不面對的嚴肅課題。規避這個課題,道德教育將只剩下道德知識的灌輸,而與道德教育的目標 — 培養能自律思考與實踐的人 — 背道而馳。

人格不統整的深層理由在於道德沒有內在化,成為人生中的絕對堅持。既無堅持,自然談不上貫徹與實踐的動力。問題是,道德為什麼沒有內在化呢?除了「知」的層次的淺薄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人生觀的模糊。一個人對於生命意義有怎樣的看法,就決定了他在道德上會是怎樣的一個人。莊子說:「嗜欲深者天機淺」,漠視道德的人往往唯利是圖,而「唯利是圖」的性格則源於將金錢與地位看成是人生最重要的價值。問題是,金錢與地位能不能作為人生最重要的價值是極需討論的,否則就容易產生價值的錯置與扭曲,而在人生的路上選錯了目的,走錯了方向。荒謬的是,現代科技與物質文明挾其消費主義與享樂主義的強勢力量,催迫著人們奔馳於「向錢看」的路途上,似乎不留給人任何時間與空間去思考這個問題。更嚴重的是,整個社會從家庭、學校到媒體,也幾乎不提供任何機會或機制讓社會成員去思考人生觀的課題。其結果就是古人所說的「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在一個人生觀模糊的社會裡,人們將陷於急功近利的惡性循環裡難以自拔:個人與社會愈不注意生命目標的確立與價值觀的內化,社會就愈混亂。社會愈混亂,人們就愈需要將資源與時間投注在亡羊補牢的工作上。資源與時間愈花在亡羊補牢上,也就愈沒有時間去進行需要長期投入的、有關生命目標的確立與價值觀內化的教育工作。而這樣的工作愈不受到注意,人心的迷失以及由之而形成的社會混亂便愈不知伊於胡底。

除了人生觀模糊導致道德觀無法內化外,「知行不一」的第二個重要根源是情緒智商(emotional intelligence)的低落,也就是情緒與理智的不統整。很多時候,人因為失控的情緒而說出或做出事後深感後悔的事來。家庭中許多人際關係的衝突往往根源於此。連社會上許多衝突,當事人所爭的常常也不過是些芝麻綠豆的小事,只因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以致鑄下不可彌補的大錯。

顯然,要使知行合一,人格與情緒的統整是不容忽視的功夫。統整的第一步在於養成自省自覺的習慣。人如果無法自省自覺,就容易按當下的情境做出直接的情緒反應,結果往往意氣用事,抉擇不經大腦。柯維主張每一個人都應該努力培養一種讓當下「停格」的能力,這樣才能在事件與回應之間保有反省的空間與抉擇的自由。果如此,人才不至於陷溺於令理智蒙蔽的情緒當中,看不到內心真正的感受以及真正該作的事。[49] 當然,「暫時停格」並不是容易做到的事,不過,如果能以錯誤經驗為師,常常反省情緒衝動的壞處,慢慢便有可能與自己的情緒保持一種觀賞反省的距離,而不再那麼容易被它所控制。其次,同理心的培養也很重要。人往往從自己有限的經驗去看世界,看別人。但除非真能摘下自己的眼鏡,從別人的角度去看問題,否則「永遠無法與他人建構深厚、真誠的關係」。[50] 柯維指出:「假如你能瞭解,六七歲的小孩常喜歡誇大事實,就不會對他們的行為過度反應」。很弔詭的是,人都願意被瞭解,但當人們彼此吼叫怒罵的時候,卻在防衛機轉中不斷彼此曲解。

情緒與理智的統整包含的課題很多,而且為「如何道德」的落實都非常重要。除了憤怒情緒的處理外,其他還有寬恕與道歉的學習、受創心靈的治癒、貪婪與吝嗇的化解、狹隘心胸的開闊、男女情慾與真愛的分辨、靈與性的整合等。無論個人修養或德育理論的建構,這些都是不容忽略的課題。

結語

從微觀角度來看,本文的目的是對倫理學進行一種導論的工作,俾使初學者對倫理學的理論大廈獲致一種梗概的、整體的理解。各節內容則依次介紹倫理與道德的意涵、倫理規範與其他規範的異同、倫理學的各種問題意識以及相應的主要理論等。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文只能儘量介紹倫理學的一些主要議題及其在倫理學上的座標位置,而不能窮盡所有倫理學的課題及理論。此外,即使就所討論到的議題與理論而言,本文也不能做進一步的評析與取捨,因為這已屬於倫理學的內部理論工作,而超越了單篇導論的恰當範圍。不過,有心的讀者可以以本文為基礎,進一步探索倫理學之堂奧。

從巨觀角度來看,教育應以培養完整的人,完整的生命為目標,此所以近來有「生命教育」之倡議。倫理學既關切生命的實踐原則與理想,亦即關切通往完整生命的途徑,故紮實的倫理學學養是推動生命教育不可或缺的學理基礎。生命教育的師資必須具有充足的倫理學訓練,否則在具體從事生命教育的場域中,很難達到說理而不說教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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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效智,2000,1-22。

[2]    例如朱建民將「倫理」定義為某種規範系統或對該規範系統的研究,「道德」則僅指某種規範系統。在這個理解下,「倫理」一詞實包含了「倫理學」的意涵在內,故比「道德」的意涵廣泛。參閱:朱建民,1996。

[3]    此看法見於高力克對梁啟超「新民論」的詮釋。依此詮釋,倫理大致上指與時俱變的社會規範或人倫禮教,道德則指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具亙古不變的普泛價值。例如君臣倫理適用於古代,卻不適合於今日社會。但今日社會仍應從普遍的道德原則來談忠於國或忠於事。參閱:高力克,1999。

[4]    沈清松指出:從中國哲學的觀點來看,儒家所言「正心、誠意、修身」屬於道德,「齊家、治國、平天下」則屬於倫理。參閱:沈清松,1996。

[5]    講的更仔細一些,唯名定義賦予字詞意義,實質定義則探究(透過唯名定義)被賦予特定意義的字詞所指涉的事物的本質。有關唯名定義與實質定義的區別及其關係,請參考:孫效智,1999,109-113。

[6]    H. Newman, G. E. Moore, R. M. Hare 等學者都曾提到定義精確為學術討論的重要性。Moore 在「倫理學原理」一書的開端便指出,定義不清是許多倫理學討論流於空談的重要原因之一(Moore, G. E., Principia Ethica, 序言)。 Hare 也認為:「在語言達成一致之前,不可能有實質上的不一致」(no substantial disagreement without verbal agreement)(Hare, 1981, 69)。

[7]    並非所有倫理學家都認為「倫理」與「道德」指涉某種實在(reality),因此能如同既存(given)的事物那般被探索其本質。相關議題即倫理學中有關「實在論」(realism)的爭論。

[8]     「倫理」與「道德」在語源上的區別以及當代彼此通用的習慣,請參閱:羅秉祥,1992,222-223的討論。

[9]    Plato, Republic, 344e.

[10]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一個非常複雜而重要的課題,十九世紀以來受到法學家以及倫理學家的高度重視。早在士林哲學時期,聖多瑪斯就認為,並非一切不合道德者,法律都能加以制裁;也並非一切法律制裁者,皆不符道德。參考: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1-2 q.96 a.2。

[11] 「公民不服從」最著名的倡導者大概是Henry David Thoreau,他於一八四五年所寫的〈論公民不服從的義務〉(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成為此一概念的經典著作。「公民不服從」的理念與蘇格拉底的Crito大相逕庭。蘇格拉底認為「惡法亦法」,人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該服從法律。「公民不服從」則認為反抗傷害人民的惡法屬於民主政治不容或缺的一環。

[12]   Kng, H. Projekt Weltethos, Mnchen/Zrich, 1990。另,關於宗教與道德的複雜關係可以參考:孫效智,1999。

[13] 這段論述大概通於康德區別「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與「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思想。對康德而言,道德應然以外的應然都是假言令式,例如一個人想當醫師,那麼,他就「應該」進醫學院。反過來看,如果他不想當醫師,那麼,原本命題的前提就不再成立,自然也就無所謂「應不應該」進醫學院了。任何角色的扮演幾乎都是這種假言令式,人有選擇的自由。道德則不然。道德應然是定言令式,是不待任何前提而成立的,例如不可以只為了好玩而放火燒死一個無辜的健康小孩(這個例子引自Kagan, 1998, 1,用以說明有些行為本身的不道德性非常清楚自明,幾乎無人能加以否認)。不過,嚴格說來,康德的定言令式並非完全沒有任何前提的,它的前提就是:「只要是人,就應該做人該做的事」。這個前提之所以可以被忽略,是因為人無法「擺脫」做人的事實。

[14]   Positive morality這個詞指的就是特定族群或文化在特定時空中的倫理觀念或實踐。參考:Pojman, 1998, xi。

[15]   參考:Rachels, 1999, 20-21。

[16]   例如Jean Piagett, Lawrence Kohlberg等所發展出來的道德心理學與道德發展理論。

[17]   例如 Louis Pojman對於這些名詞的定義便與我在此處所做的定義略有不同。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原來,英文中可以用來表述倫理與道德二概念的大概只剩下morality一詞。Ethos這個希臘字雖仍保留在英文中,但意義已與morality (mores)有所不同。英文ethos指風俗文化,時尚習慣等。因此,Pojman的ethics指研究morality的學問。另外,ethics在他的定義中又泛指morality整體而言。參考:Pojman, 1998, xi。

[18]   現在我們暫時還採用「哲學倫理學」一詞,因為在本段的討論中,我們還要跟描述倫理學進行一種對照比較的說明。

[19]   Tom Beauchamp/James Childress運用common morality這個概念來指涉所有正直的人都會接受的倫理原則。近年來在學術論述中典型的common morality代表大概是所謂的「人權」概念。在當代社會中,不一定每一個國家都符合「人權」的理想,但大概沒有什麼國家(至少口頭上)不接受人權的道德理念。在這個意義上,「人權」概念所涉及的倫理原則(例如生存權對應到「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倫理原則)是許多社會的「實然倫理」,也是所有正直人們都認同的「共通倫理」。不過,雖然所有正直人們所認同的「共通倫理」必然也是所有社會都接受的「實然倫理」,然而,個別社會所認同的實然倫理並不必然屬於「共通倫理」。參考:Beauchamp/Childress, 2001, 2-3。

[20]   個人或社會有怎樣的「實然倫理」觀與他們是否做的到他們自己所接受的「實然倫理」理想是不同的兩回事。做不做的到的問題並不妨礙他們實際上有怎樣的倫理理念。例如一個人可以相信「自私是不對的」,不過,這個信念並不保證他時時刻刻能都做到「無私」。但反過來看,他無法做到「無私」,也並不妨礙在他的「實然倫理」中包含了對於「無私」的肯定。

[21]   參考 Nielsen, 1967, 118-119。關於「道德語句是否是有關好惡的語句」這個問題,前文註解中提到Shelly Kagan的「火燒小孩」例也足以說明,道德並非好惡,無論一個人有怎樣的好惡,大概都不能改變「火燒小孩」的不道德性。

[22]   例如Clarke, 1996; Abelson/Nielsen, 1967.

[23]   Kai Nielsen為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ited by Paul Edwards所撰寫的Problems of Ethics,便是集中在後三個問題的說明。參考:Nielsen, 1967。

[24]   此處所談到的就是倫理學上所謂的「黃金律」(the golden rule)。黃金律有消極與積極兩種形式,前者如正文提到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顏淵篇),或耶穌所言:「你們不要判斷人,免得你們受判斷」(新約福音:瑪7, 1)。此外,猶太經師Rabbi Hillel(B.C. 60-A.D.10)也有類似的說法。積極的黃金律則如「你願意別人對你怎麼作,也照樣對別人作」(新約福音:瑪7, 12﹔路6, 31)。或者如「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篇)。無論哪種形式,黃金律基本上都是指「推己及人」、「將心比心」的態度或行為。

[25]  Nielsen, 1967, 118。

[26]  Nielsen指出,後設倫理學的問題不弄清楚,根本不可能進行規範倫理學。參考:Nielsen, 1967, 119。

[27]  Nielsen, 1967, 117。

[28]  此係Shelly Kagan對規範倫理學的定義,參見:Kagan, 1998, 2。

[29]  其實,倫理學家對於規範倫理學的內涵並沒有統一的定義。有的倫理學家把應用倫理學除外,只把討論及證成基本道德原則的部分視為規範倫理學。讀者在閱讀不同作者的著作時,必須留意。

[30]    目的論與義務論二詞係 C. D. Broad 所提出(參閱 Broad, C. D. Five Types of ethical Theory. New York. 1944, 206-216),而為哲學倫理學界所採用。七十年代時 B. Schller 並將此二詞彙引入歐美倫理神學之討論中(Schller, B. Typen der Begrndung sittlicher Normen, in: Concilium 12 (1976), 648-654)。

[31]    不少中文學者將utilitarianism翻譯為「功利主義」。這個翻譯十分不恰當,因為在中國思想史中,功利思想指「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為」的楊朱思想,這個思想與西方的utilitarianism不僅毫無關係,甚至互相對反。在當代中文討論中,部份學者已揚棄「功利主義」此一譯名,而改採「效益主義」或「功效主義」等詞。

[32]    如此表述的效益主義同時具有後設倫理學與規範倫理學的意義。「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福利是道德善的內涵」這句話是一句後設倫理學的命題;「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福利是道德的第一原則」則是規範倫理學的最終證成基礎。前一句話規定了善的意義,後一句話則運用如此理解的善概念作為證成一切道德原則的第一原則。

[33]    參閱 Kant, I.,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in: Weischedel, W. (Hrsg.), Werkausgabe, Bd. VII, 27。

[34]    參閱 Ricken, F. Allgemeine Ethik. Stuttgart. 1989, 27;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28-30。

[35]  為處理康德倫理與效益主義的整合問題,赫爾寫過一篇文章,篇名是「康德是一個效益主義者嗎?」(Could Kant have been a Utilitarian?)。而卡彌斯基則寫了一本專書,書名為「康德式結果主義」(Kantian Consequentialism)。參閱:Hare, 1997, 147-165; Cummiskey, 1996。

[36]    有關 Fiat iustitia, pereat mundus 之討論,可參考 Witschen, D. Fiat iustitia, pereat mundus. In: Theologie und Glaube 82 (1992), 439-456。

[37]    彌爾明白承認「正義」概念是效益主義最嚴厲的挑戰。他曾說:「在任何時代中,阻止人接受效益或幸福作為對錯判準的最大障礙就是正義的理念」。參閱 Mill, J. St. Utilitarianism. London. 1972. 第五章專章討論「正義」與「效益」的關連 。

[38]   例如Kagan, Shelly. The limits of mor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以及Scheffler, Samuel. The rejection of consequential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39]   「雙果律」源出天主教倫理傳統,主張「意圖」(intending)與「預見」(foreseeing)之間或「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ion)與「間接意圖」(indirect intention)之間有倫理上的區別。從今日觀點來看,並非每一位天主教學者都接受雙果律。基本上,義務論學派如German Grisez, Joseph Boyle與John Finnis等傾向接受雙果律,用它來解決道德兩難的問題。目的論者如Richard McCormick, Josef Fuchs, Bruno Schueller等則反對雙果律。哲學倫理學界支持與反對雙果律的人也都很多。當代最重要的效益主義者如R. M. Hare很明確地反對雙果律(Objective Prescriptions and Other Essay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164-167)。但Whitley Kaufman在一九九八年所完成的博士論文中則主張,雙果律是反對結果主義並建立義務論倫理學所無可取代的基礎:Intending versus Foreseeing Harm: the Foundation of Deontological Constraints, Georgetown University Dissertation. 1998。九零年代以來,討論雙果律的期刊論文很多,最重要的大概是The 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vol. 16(1991)以及Christian Bioethics, vol. 3 No.2(1997)。

[40]   結果主義者的反駁見:Rachels, James. More impertinent distinctions and a defense of active euthanasia. In Killing and letting die, edited by Bonnie Steinbock and Alastair Norcross.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1994.139-154; Thomson, Judith Jarvis. Self-defens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 (1991): 283-310.

[41]   畢強樸與蔡德斯的四原則論表述於Beauchamp/Childress, 2001中。此一理論提出後受到許多注意與討論。論者稱之為「原則主義」(principlism)。

[42]   此處「善」即「效益」或「價值」之意。「以善為優先」的意思就是說,行為是否正確決定於行為是否帶來(最大)善。「善」是決定「正確」的先行因素。「以正確為優先」是說,行為的對錯優先於行為所帶來的「善」。錯誤的行為即使能帶來很大的好處,也是道德上不當為的。

[43]   參閱:Richardson, 1995。

[44] 德性倫理學的著作可以參考:A. Macintyre. After Virtue. Duckworth. 1992,Statman, 1997。關懷倫理學請參考:N. Nodding. Caring. Berkele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至於批判這些新思潮的聲音,請參考:Hare, 1999, 132-150。   

[45]   Aristotle, Topics I 11, 105a 2-7。

[46]   Hospers, 1970, 745; Toulmin, 1964, 146-165.

[47]   Stace, 1975, 251.

[48]   近年來,以「why」課題為研究對象的博士論文似乎只有一篇:John van Ingen. Why be moral? New York: Peter Lang. 1994。此外,筆者也有一篇專文討論此一課題,參考:孫效智,1999,第五章:為什麼應該實踐道德?205-274。最後,史密斯(Tara Smith)的專著Viable values稱得上是相當深入的分析。參考:Smith, 2000。

[49]   柯維,1998,27-28。

[50]    柯維,1998,281。

意圖相關或意圖無關倫理?---孫效智教授

意圖相關或意圖無關倫理?
I. 導論
II. 一些與道德相關的行為理論議題
III. 無關理論的分析︰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是否相關?

Ⅰ.導論
沒有人會質疑當我們在評價行為者的道德品格時,行為者的意圖具道德相關性。
然而,意圖是否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相關,則是非常具爭議性的議題。J. L. A
Garcia 稱呼那些認同此種相關性的立場為「意圖相關倫理」(intention-sensitive
ethics);反對立場則為「意圖無關倫理」(irrelevance thesis)1。
我將在本文中採用這個術語並探討此一議題,並且,我將要論證無關理論
(irrelevance thesis)至少在下述的意義下可以成立:
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
不令人驚訝地,這個立場非常容易被誤解,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意圖」與「行
為」是如此緊密地混雜交織在一起,以致於我們很難以令人信服的方式來將它們
清楚地分離開來,更別說要在道德上評價後者而不涉及前者。因此,我們似乎有
必要以行為理論的介紹作為我們討論的開始。然而,限於本文的篇幅,只有那些
與本文主題最相關的行為理論探討才會被提及。
Ⅱ. 一些與道德相關的行為理論議題
(Ⅰ)意圖是可被分離於行為之外的嗎?
意圖相關與意圖無關倫理的支持者都關注於一問題,那就是︰意圖是否可被分離
於行為之外?這或許是因為他們理論的正確性有很大一方面是取決於對這個問
題的答案。例如,James Rachels─一個無關理論的支持者-就相信,分辨「一個
人之所為與他所為的意圖」是合理的,甚至是有必要的;然而,Thomas D. Sullivan
-一個相關理論的支持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認為,要將意圖從行為分離出來
是荒謬的。
Rachels 首先要我們考慮這個例子︰Jack 與Jill 都要拜訪他們的祖母,而那生病
且孤獨的祖母也即將要立下她的遺囑。Jack 會如此作的原因只是出於同情心而要
1 Garcia, 1995,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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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祖母高興,雖然他也同時知道,他的拜訪將會影響遺囑的作成,而使遺囑的內
容有利於他;而Jill 則只是為了要讓她自己得以被寫在祖母的遺囑之中而有利於
她,她才拜訪老祖母的。Rachels 認為,就目的性意圖(Intended ends)而言,他們
的意圖是不同的。Jack 的目的是要帶給老祖母歡樂;然而Jill 私底下所真正意圖
達到的目的,是要被寫在遺囑當中。然而,先不論他們目的的不同之處,「Jack
與Jill 做出了相同的事-他們都花了一個下午來使生病的老祖母高興-而且他們
所做出的事或許有相同的結果」,也就是使老祖母高興並因此影響她作成遺囑2。
Rachels 又給了另一個醫療背景下的例子。有一個即將死亡的病患,他已經沒有
存活的希望了,更進一步的治療根本無法有任何幫助,而且只會增加病患的苦
痛。Dr. White 意圖要減緩病患的苦痛,因此他終止對病患的治療,但他並不意
圖這位病患的死亡;而Dr. Black 也同樣地終止治療,但是他則是意圖要讓病患
死亡,以終止他無意義的苦痛。Rachels 認為他們的意圖有明顯的不同。對Dr.
White 而言,病患的死亡是一個不被意圖的伴隨結果;然而對Dr. Black 而言,病
患的死亡則是一個被意圖的手段,這是為了要減少他的苦痛。總而言之,在這種
情況下,擁有不同意圖的兩個人可以作出同一件事情,因此意圖或許是可被分離
於行為之外的。
Sullivan 則反駁這項主張,他論述說所有的行為都是已被選擇的行為(chosen
action),「沒有任何的選擇是不被意圖的」。當一個行為的意圖性完全被抽離時,
「那所剩下的東西似乎也不再是同一個行為了」3。事實上,當我們將所有的意
圖從行為抽離時,行為也消失了。那剩下的東西-若是真的有的話-對人類而言
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它們無法被理解,更不用說對它們作出道德評價。在Jack
與Jill 拜訪祖母的例子中,若是所有的意圖都被從行為中抽離出來的話,那麼他
們的拜訪就會被化約為一物理性的事件:「一身體存在於一房間中,而在此同時,
另一個人的身體也存在於一房間中」。同樣地,若是我們都不論Dr. White 與Dr.
Black 擁有的所有意圖,終止治療也會同樣成為「一醫師意外地拉出了生命維持
系統的插頭,例如,他被其他人亂放置的電線絆倒」。然而,終止(withdrawal)某
一件事情並不是一個意外的動作,而是有意圖地撤除(remove)某事物(在這個例子
中是治療)。在終止治療時,醫師們都同樣有不治療的意圖,不論他們接下來的
後續意圖是否相同。總而言之,若是所有的意圖都完全被從一行為中抽離出來的
話,那麼這行為也不能再被理解成一「行為」。被描述為「拜訪某人並帶給他歡
樂」,或是「終止」的行為都是有意圖的。因此,行為是不可與意圖分離的。
我不認為Sullivan 的論證可以成功地反駁Rachels 的「可分離性理論」(separability
thesis),因為,事實上,他們根本在談論不同的事情。當Rachels 談到Jack 與Jill
在拜訪祖母時的意圖、或是談到Dr. White 與Dr. Black 在終止治療時的意圖時,
2 Rachels, 1986, 93-94; Rachels, 1994, 141.
3 Sullivan, 1994, 156. R. Campbell 也支持同樣的觀點.參照Campbell, R. and Collinson, D. 1988.
Ending Liv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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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指的是目的性意圖(intended ends)。而當Sullivan 論及意圖時,他所指的是,
追循著一特定的行為進程時所擁有的心理狀態,例如Jack 與Jill 有拜訪祖母的意
圖,而Dr. White 與Dr. Black 則有終止治療的意圖。Sullivan 所指的意圖可以被
適當地稱呼為「伴隨性意圖」(object-choosing inten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意圖」
作出某個已被選擇的行為 (chosen action)時,我們所講的意圖就是伴隨性意圖。
如果以上的分析是正確的,那麼無論Sullivan 對可分離性理論的反駁是否正確,
這也都和Rachels 所提出的例子無關,因為後者的「意圖」以及「可分離性理論」
的意涵與前者不同。
那麼,是否就如同Sullivan 所主張的,伴隨性意圖無法從一個已被選擇的行為中
分離出來?Sullivan 正確地指出,所有行為被選擇、進行,都必定擁有相伴的伴
隨性意圖。無論是多麼複雜或簡單的行為,都不可能缺乏伴隨性意圖被選擇進行
4。無論我動我的手指或是抓我的頭、又或是要寫一篇文章,我當然都意圖去做
這些行為,除非,例如,我在「作」這些行為時被催眠了。然而,若是我被催眠
了,我就不再是一般意義下進行行為的行為主體了。當然,一個行為主體在作某
件事的整體過程中,不必然時時刻刻都會意識到他的伴隨性意圖,然而這些伴隨
性意圖必然與行為相伴,只要行為者向內反省時,他即會意識到當時擁有伴隨性
意圖的事實。在如此的理解之下,拜訪的行為無法與拜訪的伴隨性意圖分離,而
若是之前案例當中的醫師不意圖終止時,也沒有所謂的終止治療。在這一個意義
下,也就是若是「S 作出A」,則「S 必然會擁有要作出A 的意圖」,伴隨性意圖
與被意圖的行為(intended action)不能分離。
儘管如此,這卻無法證明在其他意義下,伴隨性意圖與它所選擇作出的行為不能
分離。在解釋這個事實前,讓我們先分辨出兩個概念:由一個行為被選擇前與被
選擇後來看5,可分成所謂已被選擇的行為(chosen actions)與待選擇的行為(actions
to be chosen)。在選擇之後,一個行為就是已被選擇的行為,然而在這之前,它
則只是未來待選擇的行為。無疑地,所有已被選擇的行為都具有意圖,就如同
Sullivan 所主張的。然而,一個人可以在心中擁有一個未來待選擇的行為,卻並
且不意圖去選擇並進行它。事實上,縱使有某個目的性意圖的存在,當行為主體
在釐清那些待選擇的行為到底是什麼的認知過程中,也不會有伴隨性意圖的存
在。「認知」(cognitive)在這邊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字。在某事物可被意圖而被選擇
前,一個人要首先知道這個「事物」到底是什麼。沒有人可以意圖那些他還沒有
任何概念的事物,而要知道「待選擇的行為是什麼」,必須先認知行為可被辨識
的客觀屬性;這些可被辨識的客觀屬性既不被伴隨性意圖定義,也不繫於伴隨性
意圖。伴隨性意圖是在行為主體理解到行為(可被辨識的客觀屬性)是什麼的概念
4 根據Carl Ginet 所言,除非我們是在討論打嗝、或是胃部的蠕動鳴叫(或類此的動作),否則當
我們使我們的身體動作時,這些動作都會涉及我們的意志(volition)。參照:Ginet, 1990, 23f, 73.
5 這個論證原先是由James Rachels 所提出的。Rachels, 1986, 93-94; Rachels, 19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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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去選擇作出該行為的意圖。
例如,你現在正在閱讀這篇文章。前一句的「正在」指出了你早已選擇要讀這篇
文章。否則,你怎麼能在不先意圖要閱讀的情形下閱讀這篇文章呢?因此「閱讀
這篇文章」是你現在正在進行的已被選擇的行為。然而,在你可以使它成為一個
已被(你)選擇的行為之前,你首先必須釐清這待選擇的行為-也就是「閱讀這篇
文章」-在客觀上到底是什麼。很明顯的,與這待選擇的行為相關的客觀屬性都
不被伴隨性意圖定義,也不依附於伴隨性意圖。閱讀這篇文章不等同於「意圖閱
讀某些事物」,而是客觀上「檢視並理解某事物的意義」。此外,這篇文章是否真
的是你原先所意圖閱讀的文章也不被你閱讀的意圖所決定。你可能誤把別篇文章
當作你本來意圖要閱讀的文章。同樣地,不論你多麼想要讀這篇文章,你把文章
搞混與否也不由閱讀這篇文章的意圖所決定。它們都只是或真或假的客觀事實問
題。讓我們再舉一個道德脈絡下的例子,也就是通姦。一個人不可能在沒有相應
的伴隨性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通姦行為,就這點而言,Sullivan 當然是正確的。然
而,使得某「待選擇的行為」成為通姦的行為,並不是通姦的意圖,而是與配偶
之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這個客觀性質。如果一個人明知地與一個非其配偶的人發生
性行為,那麼他/她不管願意不願意,都必須承認他/她作出了通姦行為,無論他/
她對他的/她的意圖作出何種解釋。6
雖然已被選擇的行為與待選擇的行為之間的區別最主要是一個時間上「之前」與
「之後」的問題,然而這不必然意謂著只有待選擇的行為才可以在概念上與伴隨
性意圖分離,而已被選擇的行為則無法與伴隨性意圖分離。下面有兩個句子:「S
正在考慮是否要作A」與「S 意圖作A」,在這兩個句子中,同樣的A 被用來描
述同樣的一個行為。它們唯一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時間性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待選
擇的行為;而後者則是已被選擇的行為。而A 則擁有相同的客觀屬性,因此不
論是用在行為選擇前或選擇後,都擁有相同的概念內涵。因此,伴隨性意圖在概
念上也是可以與它所選擇要作的行為-也就是已被選擇的行為與待選擇的行為
-分離開來的。而在已被選擇的行為(或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描述中,所有的客
觀要素都不取決於它的伴隨性意圖。因此在這邊我們已經得到了第一個可分離性
理論。
接下來要被提出的問題是,目的性意圖是不是也可以從被選擇的行為中分離出
來。這個問題非常難以處理,同時也非常重要。我的答案是「在某種意義下可以,
另一種意義下不行」。在下面我將首先處理「可以」的部份,然後在下一段落再
回到「不可以」的部份。
6 一個做出通姦行為的人很有可能不願意說他「意圖」作出通姦行為,然而無論他對他的意圖作
出什麼樣的解釋,他都無法掩蓋原先的事實:那就是,當他明知地與一個非其配偶的人發生性行
為時,他意圖要作出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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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Rachels 的例子已經顯現出,當某個人在做同樣一件事時,他們不必然
擁有同樣的目的性意圖。在這個意義下,一個人所意圖要達成的與他所作的是可
以分離的。此外,基於剛剛所得到的第一可分離性理論,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
在本體上(ontologically)而言,已被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是否有任何一部份取決
於目的性意圖?
我們先可以考慮由D. Sulmasy 以及E. Pellegrino 所提出的一個例子,他們是想藉
由這個例子來替意圖相關倫理辯護,他們認為這個例子顯現出「日常醫療實踐的
道德性有非常大一部分取決於意圖的概念」。這個例子如下:
若是一個臨床醫師在五分鐘的時間內,將10mg 的嗎啡注射到病人的靜脈
中,以期減緩對其不對嗎啡過敏的病人的苦痛,那麼這個行為(行為A)與減
緩苦痛且不使病人死亡的意圖是一致的。但是,若是一個臨床醫師在十五秒
的時間內,將5000mg 的嗎啡注射到病人的靜脈中,以減緩對其不具耐藥力
病人的「苦痛」(行為B),那麼有專業知識的臨床醫師當然都可明白地知道,
在行為B 中醫師的意圖是什麼。7
這邊的重點並不是要釐清與意圖相關倫理相關的爭議,而是要釐清日常醫療實踐
行為的客觀性質是否-在任何方式上-取決於意圖的概念。擁有不同意圖(也就
是目的性意圖)的行為者會選擇不同的行為,這是沒有疑問的。一個具有專業知
識並擁有殺害意圖的醫師,不會選擇去作行為A,而會選擇行為B;然而一個具
有同樣專業知識但只擁有減緩苦痛的意圖、而沒有殺害意圖的醫師,明顯地會作
出相反的選擇。然而,我們不可以訴諸於這點來證成不同的意圖使這些各別被選
擇的行為成為不同的行為。在其他狀況都相同的條件下,行為A 之所以可以減
緩苦痛,而不會造成病患死亡,並不是因為作出它的行為者意圖要減緩苦痛且不
使病人死亡,而是該行為就它本身就擁有減緩苦痛且不使病人死亡的客觀性質。
同樣地,行為B 使病人死亡的理由,並不是因為行為者的意圖就是要使病人死
亡,而是行為B 本身的客觀結果就是致命的。把此結論一般化,可以得到第二
個可分離性理論:行為者的目的性意圖不相關於決定被選擇的行為之客觀屬性。
(Ⅱ)意圖與行為間的不對的「交互關係」(asymmetrical correlation)
第二可分離性理論確定了目的性意圖與被選擇的行為間的可分離性。然而這不意
謂著當我們在選擇適合的行為時,目的性意圖與(我們所選擇的)那被選擇的行為
間沒有任何關聯。事實上,毫無疑問的,在「S 作出X 以引起E」時,S 就至少
要相信藉由作出X 他可以引起E。否則,他就不能一致地說,他作X 是意圖要
7 Daniel Sulmasy and Edmund D. Pellegrino, 1999,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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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E。8換句話說,E 必須是行為X 合理可預見的可能結果之一;且行為X 一
定要被當作達成E 的一個適切手段。在如此的理解之下,作為目的性意圖的意
圖與作為達成它的手段的行為是彼此相關聯的(交互關係理論)。若是行為者不知
道他的目的性意圖是什麼的話,他也就無法知道哪個行為選項是達成「目的性意
圖」的適切手段,因此他在評價應該要選取哪個行為選項時也就沒有任何參考,
而也無法決定哪個行為應該要被選擇而成為已被選擇的行為。
儘管如此,目的性意圖本身不能決定某一個行為選項是不是有助於實現該目的。
事實上,雖然要在探討時也必須參考到目的性意圖,到底某一個待選擇的行為是
不是達成目的性意圖的的適切手段,是一個應該被獨立回答的問題。而這也就是
第二可分離性理論所主張的:在本體上,目的性意圖並不決定達成它的適切手段
究竟是什麼。讓我們再考慮Sulmasy 與Pellegrino 的例子。若是一個有專業知識
的醫師意圖要殺害病人,那麼他無疑地會選擇並作出行為B,而這是因為行為B
的確有殺害的作用,並因此能達成他的目的性意圖。然而,行為B 是否有殺害
的作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問題,而這事實不被醫師要殺害病人的意圖所決定。結
合這個論點與交互關係理論,我們就可以確定意圖與行為之間的不對稱的交互關
係,也就是,雖然目的性意圖會引領潛在的行為者尋找最適切的手段,並使行為
者在尋找到時進行這些手段,在本體上,這些並不決定達成目的性意圖最適切的
手段到底是什麼。換句話說,雖然一個人所選擇並進行的(也就是已被選擇的行
為)揭露了一個人有什麼樣的意圖(也就是目的性意圖),一個人所選擇的到底是什
麼,則不會被一個人在選擇時所擁有的目的性意圖所決定。
(III)行為道德性的主觀理論
要如何決定一個行為的客觀屬性是一個知識論的議題,而我們無法在此詳加探
討。然而,我們在這邊卻應該提出一個一般的共識,那就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
況下,行為的客觀屬性對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有相當大的影響。而我們又知道,
一個人是無法認識理解到一行為所有的客觀屬性,例如在不確定的未來所出現的
那些不可預見的結果。一個有趣且重要的問題也因而出現:在行為人不可被歸咎
的情況下,那些不被行為者所知也無法被行為者所知的行為客觀屬性與行為的道
德性質決定是否相關?Shelly Kagan 認為回答此問題的方式有兩種。客觀理論認
為,「一個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一個事實(實際上是什麼)問題」;而主
觀理論則主張,「一個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一個行為者合理相信什麼
的問題,或者是一個具理性的人會相信什麼的問題。」9雖然,道德本身應該要
8 我或許會因為要碰運氣看是否能中獎而購買樂透彩,不論彩券中獎的機率有多麼地低。然而,
若是我得知到中獎機率其實是零(例如彩券公司其實有動手腳),那麼甚至連我依些微的機率來碰
運氣(看是否能中獎)的興趣也都消失了。因此我再也不能合理地說,我要買那樂透彩券以期能「碰
運氣」。
9 Kagan, 1998,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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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評價行為的客觀標準,然而,我接下來則要論證主觀理論較具合理性。
因為對我而言,將道德終極地作為一抉擇作成的指導較為合理。而一個指導必須
要可以被抉擇者認識理解,否則它就稱不上是個指導。因此,較具合理性的行為
道德評價標準不可能完全與主體無關(subject-free),雖然我們必須盡可能地使它
愈客觀愈好。
讓我們考慮Judith Jarvis Thomson 所舉出的例子來解釋這個道理:Alfred 意圖要
把毒藥餵食給他生病的太太以殺害她,他如此作的原因是因為他想要繼承她的遺
產,沒有疑問地,這是一個惡的意圖,一個謀殺的意圖。然而「他卻不知到那所
謂的『毒藥』事實上是唯一能治療他太太病痛的解藥」。Thomson 問說,Alfred
把這東西餵食給他太太在道德上是否是可被允許的。Thomson 的答案是「當然
是」,而為何如此的理由則是因為Alfred 的惡意圖根本不會改變事實本身:也就
是那東西根本不是毒藥,而是能治療他太太的解藥。把「她存活所需要的東西」
餵食給她的行為,在道德上不可能不可被允許。10
Thomson 主張某種意圖無關理論,她提出以上的例子是要指出,一個人或許會有
惡的意圖,「縱使他所作的在道德上並不是錯誤的。」然而,我不認為她所提出
的例子可以充分地支持她的立場,因為,就如同接下來我所要講的,她忽略了行
為道德性質的主觀性。首先,就如Garcia 所評論的,為什麼那東西其實有治療
效果的事實-一個Alfred「既為預見,也不尋求」的結果-可以使得他要利用那
東西殺害她太太的行為在道德上成為可被允許的?假設有某個人善意地規勸
Alfred:「你可以把你認為是毒藥的東西給你太太,當然你有所不知,這東西事
實上正是你老婆所需要的解藥。」基本上我們都會認為這個人的建議毫無意義且
十分荒謬。11
換句話說,有關於這件事-也就是Alfred是否可以把那東西餵食給他太太-的道
德評價與判斷不應該立基於那東西正是否是他太太所需要的單純事實上,而應該
立基於Alfred是否真誠地知道這個事實上。Ad impossibile nemo tenetur。一個人
沒有義務要作出那些他根本不可能作到的事。即使是結果主義也不能要求它的支
持者要考慮到一個行為所會帶來的所有結果,而頂多只能要求一個人考慮到那些
他可以合理預見的結果。事實上,沒有任何倫理學理論可以要求行為者考慮到那
些他根本無法真誠地設想到的事情。因此,要說Alfred應該要把他認為是毒藥的
東西餵食給他太太是不正確的。這一個行為不能被詮釋為給予他太太她所需要
的,而應該被詮釋為殺害她。12
10 Thomson, 1991, 293-295.
11 Garcia, 1995, 203.
12 German Grisez 與Russell Shaw 同樣也是支持意圖相關倫理的學者。他們給了另外一個例子:
假設關愛的Mary 選擇要把藥給她生病的小孩,然而令她意外且驚恐的是,她的小孩卻對這藥有
激烈的過敏反應,並因此而死亡。然而就道德上來說,Mary 是一個關心小孩的家長,而非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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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要點就是,一個人在不可被歸咎的情況下,在此時此地不知道且無法知道
的事情,在道德上與他在此時此地可以作出或不可以作出哪些行為的決定是不相
關的。我稱呼這個為行為的道德性質的主觀性理論。13就此而言,一個行為的客
觀屬性是以以下方式與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相關的:並非單純客觀性質本身,而
是只有可認知的客觀性質才與決定行為的道德性質相關。而並非是行為的客觀屬
性自身全部都與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相關。回到Thomson 的例子上,我們可以
知道,事實上例子中的行為者有著惡意圖並計劃作出某些在道德上不可被允許的
事情。因此這個例子不能用來證成-卻可以用來推翻-Thomson 的主張,也就
是,一個人也有可能會擁有惡意圖,縱使那個人選擇並作出的事情某些並非是道
德上錯誤的。
在這邊要為我們對行為理論的討論作出總結,我們在本段落所提出的理論如下:
1. 可分離性理論:行為者的「伴隨性意圖」和目的性意圖皆與「已被選擇的行
為」的客觀屬性的決定無關。
2. 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意圖與行為是以目的與手段的方式相關聯。根據可
分離性理論可知,這種交互關係是不對稱的。也就是,雖然目的性意圖會在
一個人在選擇要作出哪些行為時引領著他,然而在最後,已被選擇的行為的
客觀屬性卻不是被目的性意圖所決定的。
3. 主觀性理論:一個人在此時此地且不可被歸咎的情形下,不知道且無法合理
知道的事情,在道德上與他此時此地到底可以或不不可以作哪些行為的決定
無關。
III.對無關理論的分析:意圖的道德性質與行為道德性的質決定是否相關?
1) Thomson 嘗試要指出,一個人有可能擁有著惡意圖但同時作出某些在道德上
並非錯誤、甚至是值得稱許的事情,並藉此來為無關理論辯護。然而她所舉出的
例子似乎無法達成她辯護的目的,因為這例子相反地顯現出,惡意圖(Alfred 殺
害他的太太)與道德上錯誤的行為(把他相信是致命毒藥的東西餵食給她太太)一
同出現。這個例子的失敗是否也等同於無關理論的錯誤呢?我並不這麼認為。為
謀殺者。(German Grisez and Russell Shaw, 1991, 99)而我也贊同這樣的主張。
13 「在此時此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條件。因為每一個行為者都應該要問他自己,他在此
時此地意圖要作出的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而行為者也只能在他於「此時此地」的認識理解
範圍內來回答這個問題。當然,當行為者事後回顧時,他總是可以在事後提出同樣的問題,也就
是:他所選擇並作出的行為到底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而他非常有可能會得到與先前選擇並作出
行為時不一樣的答案。然而,這新的答案已經是在(或多或少)不同的認識理解範圍內所提出,在
行為被選擇並作出後,行為者可以更清楚地認識並理解到該行為所帶來的影響。而根據主觀性理
論,若是這些在未來才認識理解到的事實在行為前是無法被合理得知的話,那麼這些事實與他當
下於「此時此地」選擇並作出的行為的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我認為主觀性理論揭露了人類行為
的道德正確性/錯誤性是有一主觀的面向的,這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是經常被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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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要證明這一點,讓我們考慮Louis Pojman 在他的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一書中的某個段落所提出的例子。Pojman 可說是無關理論的反對者,他
試圖要以此例子指出,在道德上不同的意圖可以使得同樣的行為具有道德性質上
的差異:
「幾乎所有的倫理學系統,特別是Kant 的倫理學系統,都同意動機的相關
性。當我們要對任何行為作出完整的評價時,都必須要考慮到行為者的意
圖,這點非常重要。或許可以有兩個相同的行為,而其中一個在道德上可以
被評價為應被指責的,另一個在道德上卻可被評價為可被原諒的。思考一
下:John 將Joan 推下懸涯,並使她摔斷腿。在狀況A 中,他是憤怒的,並
意圖要傷害她,但在狀況B 中,他則看到了有一把飛刀向她飛來,他並意
圖要救助她的生命。在狀況A 中,他所作的顯然是錯誤的,然而在狀況B
中,他則作出了正確的事。」14
我認為這個論證不只可被反駁,但相反地,更可以被用來證成相反的觀點,亦即
無關理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狀況A 中,John 所作的無疑是道德上錯誤的,且
這已被選擇的行為是出於傷害Joan 的惡意圖而作的;然而在狀況B 中,John 所
作的則是道德上正確的、或者至少是可被允許的,且他是出於要拯救Joan 的善
意圖、甚至是英雄式的意圖,才如此作的。此外,在這個例子中,對意圖以及對
行為的道德評價間的交互關係顯然並不非只是巧合而已,就好像在狀況A 中惡
意的John 只是恰好作出某些道德上錯誤的事;而在狀況B 中善意的John 則只是
恰好作出某些道德上正確的事。Agere sequitur esse。當一個好人意謂著擁有善意
圖;而這也意謂著他關心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然而,當一個擁有惡意圖的
人則意謂著他根本不關心與行為道德性質相關的任何事情,因此他也非常容易會
選擇並作出某些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只要如此作能幫助達成他的目的就好。因
此,行為的道德性質並不是意外恰巧地才與其背後的意圖的道德性質相關。
因此,意圖與行為之間不僅僅有目的與手段的交互關係,它們更有一明顯的道德
交互關係,而這是無法用意外或巧合來解釋的。而且,在意圖相關倫理與意圖無
關倫理的爭論中,核心問題並不是意圖與行為間是否有如此道德上的交互關係,
而是在決定待選擇的行為(或是已被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時,意圖的道德性質
是否與之相關。這兩個是不同的問題;而我們對於前者的答案也絕不蘊含著我們
對於後者的答案是如何。因此,我們不能從意圖與行為間那經常被發現15的道德
交互關係來推論出,意圖的道德性質也參與了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決定。事
實上,在本文第二部份所提出的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強烈地暗示出,縱使有著
14 Pojman, 1995, 12.
15在這邊說「經常被發現」是要指出,如此的交互關係在某些案例中可能並不存在。例如,一個
行為者基於虛榮心而作出捐獻的行為。我們之後會討論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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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交互關係,無關理論仍然可以是正確的。
為了要證明這個論點,我們先假設在Pojman 的例子中,John 在道德上是一致的。
若是John 是一個一致的善人,那麼他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分別會作出什麼呢?
就如同前面所指出的,一個有善意志的行為者將會選擇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所以
在狀況A 中的John 將不會把Joan 推下懸涯,因為這一個待選擇的行為在道德上
是不可被證成的;然而在狀況B 中他可以、甚至是應該,選擇將Joan 推下懸涯,
因為這個選擇是一個善人在道德上唯一應該作出、或是可以作出的正確行為。同
樣地,假設現在John 一致地擁有惡意志,他意圖要傷害Joan。而他在這兩個狀
況中又將會如何作呢?與前面的善意John 對應,我想他將會作出恰好相反的行
為。所以在狀況A 中他或許會把Joan 推下懸涯,因為這個待選擇的行為恰好可
以滿足並實現他的惡意圖;然而在狀況B 中,他或許會選擇什麼都不作,因此
他可以高興地看著飛刀「意外地」擊中Joan,就如同在Rachels 有名的「淹死姪
子例」中的伯父一樣。16
為什麼一致善意或是惡意的John 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作出了不同的選擇呢?唯
一有信服力的答案就是,將Joan 推下懸涯的「同樣」行為在不同的狀況下被評
價為道德上不同的。而且,沒有疑問地,這種-行為道德性質的-差異與意圖的
道德性質沒有關係,因為就如同我們所假設的,意圖的道德性質一直是相同的。
而我們在道德評價上對於將Joan 推下行為的明顯改變難道可以歸因於-那根本
沒有任何改變的-意圖的道德性質嗎?因此,現在的問題就是:是什麼原因使得
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將Joan 推下行為的具有道德性質上的差異?
我們首先要注意,在狀況A 與狀況B 中看似「相同」的行為其實只是在表面上
相同而已。它們在物理上都是將Joan 推下懸堐的動作,然而,我們若是將它們
視為已被選擇的行為(或者是待選擇的行為),並將它們放到兩個不同的狀況下考
慮,它們就會成為全然不同的行為,並擁有著不同的客觀屬性。在狀況A 中,
就將Joan 推下的已被選擇的行為而言,這行為可被預見的結果是不必要地使她
摔斷腿;然而在狀況B 中,行為可被預見的結果除了可能的傷害外,還包含了
必要地拯救了她的生命。而這些在客觀屬性上的不同之處也使它們成為不同的被
選擇的行為。
此外,根據可分離性理論,一個已被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既不被伴隨性意圖,
也不被目的性意圖所決定。而將這個理論運用到這邊的例子中,我們可知無論
16在這個例子中,伯父Jones 潛入了浴室,並計畫要淹死他那正在泡澡的六歲姪子。然而,正當
他進入浴室時,Jones 看到他的姪子意外地滑倒並撞到了頭,最後他的姪子臉朝下地淹入水中。
Jones 非常地高興。而他現在只要看著這個小朋友被他自己淹死,而不需要作出其他任何事。
參照James Rachels. 1975.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92
(2):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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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意圖要傷害Joan 與否,若是在狀況A 中他選擇將她推下去,他也就選擇了
一個行為-而就這行為自身而言,它本身就傾向於傷害她,而且是不必要地傷害
她;同樣地,若是他在狀況B 中選擇作出將她推下的行為,那他則選擇了一個
全然不同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有很高的機率能夠拯救她的生命,並因而只對她
帶來必要最小之惡。又,無論推下Joan 會對她帶來不必要的傷害、或是必要最
小之惡,或是甚至是否有飛刀存在,這些問題都不是被John 的意圖-無論是什
麼意圖-所回答,而是要透過於對客觀事態的認識理解。(主觀性理論)
因此,在狀況A 中,我們會將推下Joan 的行為評價為道德上錯誤的原因,並非
基於具有這個關連性:「任何故意這麼做的人必定具有惡意圖」,而是因為這個
行為本身將會使Joan 不必要地受傷害。同樣地,在狀況B 中,不推下Joan 的行
為的道德錯誤性也並非基於這個可能的相關性:故意不設法幫助身在直接危險當
中的Joan 的人具有邪惡的意圖,而是因為這行為的客觀屬性,亦即如此刻意的
疏忽將會使Joan 陷於被殺害的危險之中。基於這個分析,我可以作出結論:意
圖-在被理解為目的性意圖的情況下-與行為的道德性質的決定無關。相反地,
行為的道德性質是被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所決定的,就如同我們先前討論的
許多例子所顯現的。當然,一個待選擇的行為的客觀屬性要如何決定該行為的道
德性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而這不可能完整地在這文章中討論。然而,一個
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評價會以某種方式依附(supervenes on)該行為可被認知的非
道德客觀屬性17,一般學者對此都有一定的共識。而所謂的「可被認知」在這邊
指的是,「在行為者的認識範圍內合理地可被認識」,而根據主觀性理論,縱使在
行為者沒有過失或疏忽(不可被歸咎)的情況下,這個認識範圍也必定會受到一定
的限制。
因此在更嚴格的檢視下,Pojman的的例子不只沒有反駁無關理論,相反地,它們
反而顯現出,在本文中的無關理論-而並非是與它所相對應的意圖相關倫理-才
是與下述的道德事實最融貫的:在Pojman的例子中,有同樣善意圖或惡意圖的人
在狀況A與狀況B中會分別選擇作出不同的行為。(道德上的)交互關係不等同於在
性質決定上的關聯(Correlation does not amount to relevance in determination)。許多
人-無論是站在意圖相關倫理(如Pojman)或是意圖無關倫理(如Thomson)立場的
人-都是將這兩者混淆了。
2) 意圖相關倫理的支持者或許仍然會反駁說,既然一個行為具有道德上的意義
是因為它與人類的意圖相關聯,「就很難解釋為什麼以下兩點不重要:到底哪些
17限於文章的篇幅,我在這邊無法討論到「依附」的相關議題。但我要指出,縱使特殊主義主
(particularist) 也提出了不同種的依附理論,例如整體性理論(a holistic thesis),來詮釋道德屬性如
何依附於非道德屬性。參照Margaret O. Little. 2000. Moral generalities revisited, In Moral
particularism, edited by Brad Hooker and Margaret Littl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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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望或意圖連結到行為,以及它們如何連結到行為。18」經過文章上述的討論,
我想現在我們有可能在這邊、甚至是應該在這邊作出解釋。讓我們首先從對個人
的基本抉擇(optio fundamentalis)的概念的分析開始。若是一個人作出了基本抉擇
要成為一個道德上的善人,那麼他在他生活中的每個面向也都將會不斷地努力於
培養道德上的善意志。若是行為者不關注他意圖要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那麼
他的意圖也不可能是道德上善的。更具體地說,若是每當行為者要選擇作某行為
時,他只選擇那些-經過他合理真誠的檢視後-他相信是道德上正確的或是道德
上可被允許的行為,而且他會如此做是為了行為本身的道德正確性或可被允許
性,那麼該行為者才可說是擁有道德上的善意志。相反地,若是一個行為者不關
注他意圖要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那麼他的意圖將不可能被評價為道德上善
的,它甚至有可能是道德上惡的。然而,就如同無關理論所指出的,一個待選擇
的行為到底是道德上正確或錯誤的並不是由意圖的道德性質所決定;這些行為的
道德性質其實是被行為本身的客觀非道德屬性所決定的,而這些客觀非道德屬性
也不是由目的性意圖或是伴隨性意圖所決定的。相類似於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
論,我因此要在這邊提出道德上不對稱的交互關係理論,而這理論是著眼於意圖
與行為之間在道德上的關聯:意圖的道德性質是被行為者如何選擇並作出一行為
所決定的(道德的交互關係理論);然而,在未來的一個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
質,卻絕不是被意圖的道德性質所決定的(無關理論)。有善心的人會選擇做善
事,但善心卻無法決定到底什麼是善事。
當我們在決定待選擇的行為的道德性質時,雖然意圖的道德性質在此不扮演任何
角色;然而,意圖的道德性質仍然決定了已被選擇的行為的整體道德性質(the
holistic moral quality of the chosen action)。若是一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被擁有善
意圖的行為者選擇並作出時,那麼-如Kant所宣稱的-縱使在事後回顧,那已被
選擇的行為的結果竟然是災難性的,仍然有一真實的道德價值被實現。然而,若
是相同一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並不是被擁有善意圖的行為者選擇並作出時,那麼
從該選擇中、或是從被選擇的行為中,就沒有任何的道德價值產生,縱使現在所
討論的這個行為仍然是一個擁有善意圖的人應該要選擇、並作出的。例如,在
Pojman的例子狀況B中,將Joan推下懸涯(以拯救她的生命)是一個善人會作的、
甚至是應該作的。然而,一個人或許會基於善意志而作出這個行為,並因此作出
了在道德上有真正價值的事。而一個人也或許是基於Joan的父親很富裕、有影響
力而作出這個行為,也就是,他並不是出於道德上崇高的意圖而拯救她。在這種
情況下,行為者看似作出了值得讚賞的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卻沒有任
何有著真正道德價值的事被作出。一個善意志可以在正確的行為中得到表現與實
現,然而一個惡意圖卻可以徹底腐蝕一個正確的行為。因此,在行為者已作出選
擇後,意圖的道德性質的確參與決定了已被選擇的行為的整體道德性質。這也就
是意圖相關倫理正確性的根源所在,但這也是意圖相關倫理支持者混淆的開端!
18 Garcia, 1995, 202.
- 13 -
為了要更明白地指出這混淆,我們只需要回答一個問題:在Pojman的例子狀況B
中,若是一個人基於道德上不正直的意志而選擇要救Joan時,是什麼東西需要悔
改、或改變?很顯然地,是其中的意圖-而非拯救的行為-應該要改變。所以惡
意圖根本不會改變我們原先對於行為的道德評價,拯救Joan的行為,就它本身而
言,是、且仍然是一個道德上的善人在該狀況中應該要作出的事。意圖在行為整
體道德性質上的相關性並不是沒有辦法與先前的無關理論相融貫。19
另一方面,考量到主觀性理論,若是一個待選擇的行為被行為者認識理解為道德
上錯誤的,那麼行為者基於善意志而選擇要作出這行為的可能性可以說是被完全
排除的。在這邊傳統的原則就有它的適用之處:善意圖本身無法意欲(will)或是
證成一道德上錯誤的行為。例如在Thomson 的例子中,當Alfred 將他相信是毒
藥的東西餵食給他太太時,他不可能擁有著善意圖。而基於主觀性理論我們可
知,不論他本身的信念在客觀上是正確或錯誤的,在這邊都是無關的。只要殺害
他太太是道德上錯誤的,那麼他就不應該作任何他相信可能殺害他太太的行為。
如果他真的作了,那麼他就不可能擁有善意圖。一個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只可能被
道德上惡的意圖所選擇。20因此我們在這邊可以得到意圖與行為道德性質間的強
交互關係。然而,如此的相關性並不蘊含著道德上的惡意圖與待選擇的行為的道
德性質的決定是相關的、或是其他類似的主張。
總而言之,「愛」會要求一個人作出愛的行為,愛甚至會使一個人對各種愛的行
為有著敏銳的理解與洞察力,就如同拉丁諺語所言:“ubi amor, ibi oculus”然而,
什麼樣的事才可以被算做是愛的行為,則不是被那個人愛的動機所決定。善意圖
會驅策一個人作出選擇,然而它不決定一個人在道德上究竟應該選擇什麼。
19 Susana Nuccetelli 與Gary Seay 曾修改過著名的殺一救五電車例子:電車司機故意將電車開到
分軌上以殺死在軌道上的工人,因為電車司機發現工人是他以前的舊敵。(Nuccetelli/Seay, 2000,
21).他們相信這個例子明白地顯現出,意圖在行為道德性的證成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我要
指出,他們只是部分正確的,也就是,一個人不應該基於惡意圖而作出道德上正確的行為。然而,
要回答將電車送到分軌上而殺死一人以解救五人的行為是否是道德上正確的,這是與個別行為者
(的意圖)無關的。
20 在這邊則應該一提Sullivan 所提出的Dr. Green 例子。Dr. Green 也身處在與(段落II 中)Dr. White
和Dr. Black 相同的狀況。然而,他意外地誤認為進一步的治療將可以拯救病人。但是由於他怨
恨病人的雙親,因此他終止了治療。Sullivan 認為,基於Dr. Green 的惡意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相反地,我認為是Dr. Green 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原因是在於他選擇並作出了某些道德上錯誤
的事。當然,Dr. Green 的憎惡是一惡意圖;且他的行為也是道德上錯誤的。這也正是惡意圖與
道德上錯誤的行為之間的強相關性。然而這種相關性並不蘊含著,後者無法在不涉及前者的狀況
下被評價為道德上錯誤的。此外,雖然Dr. Green 的意義圖會促使他選擇任何無法證成的傷害病
人手段,使得終止治療為無法證成之傷害病人並非邪惡的意圖,而是行為的客觀屬性,也就是「當
仍然可以治療拯救病人時,卻放棄病人的生命」。這個客觀屬性當然是建立在錯誤的信念上,然
而根據主觀性理論,對於客觀事態的這錯誤信念是Dr. Greem 唯一可能的認知基礎,而他則必須
基於一定的認知基礎才可以形成他的道德判斷-以決定應該要選擇並作出哪個行為。在這個例子
中,停止治療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因為它被(錯誤地)認知為不適當地傷害他人的行為。見
Sullivan, 1994, 162, fn. 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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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倫理學行為理論談結果主義

從倫理學行為理論談結果主義       孫效智
引論
行為理論的一般分析:
行為與行為意圖
行為與行為處境
行為與行為結果
倫理學行為理論與結果主義
對結果主義的若干質疑:
結果主義會忽略「行為本身」嗎?
結果主義是一種主觀主義嗎?
結果主義等於效益主義嗎?
結語
引論
莫爾(G. E. Moore)在「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在「善
行是什麼」這一問題上,首先必須處理的是「善」的定義,而不是「行為」。因為,「善」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行為」則清晰明瞭,沒有什麼可爭議之處。1莫爾這個看法無疑主導了本世紀分析倫理學的方向,使得後來的倫理學家多半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善」的觀念上,而較忽視倫理學行為理論(Handlungstheorie der Ethik) 的探討。然而,從基本倫理學發展的現況來看,儘管倫理學家對於善的觀念作了許多後設的分析,但是在「如何評斷行為的善惡」這個基本的問題上,卻仍沒有清楚 的答案。這使人不得不質疑,「行為」是否真是像莫爾所認為的那麼簡單明瞭?很顯然,「行為」如果是容易掌握的觀念,那麼,行為的哪些因素決定它的道德品 質,就不應該是困難的問題。事實卻正好相反,當代基本倫理學之所以引起許多爭議,正是由於在這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的緣故。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目的論(teleology)的討論中,有關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的爭論。
目的論可以從兩個向度來理解,就倫理學價值理論(ethical axiology)而言,它可以稱為「相
稱主義」(proportionalism)。相稱主義的基本出發點是:道德應然以價值實現為基礎。依此,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從人性整體(Gesamthumanum)考量時,能實現最大價值的行為。由
於大部份行為在實現某些價值時,都同時帶來一些負面的價值2-這情形尤其以價值衝突的處境
1 參閱 Moore, G. E., Principia Ethica, Nr. 2.
2 J. Fuchs 曾指出,由於人是有限的,所以人大部分的行為總是在產生某些正價值的同時,也產
生某些反價值。參閱 Fuchs, J., Für eine menschliche Moral. Grundfragen der theologischen Ethik. Bd.
I: Normative Grundlegung(符合人性的道德. 神學倫理學基本問題. 卷一:法則之奠基), Freiburg
i. Ue., 1988, 324。
2
最為明顯 ,相稱主義便要求,同一行為所帶來的正價值與負價值之間應有相稱性(Verhä
ltnismäßigkeit)。只當這相稱性存在的時候,才有實踐該行為的相稱理由(proportionate reason)。
目的論的第二個向度是它的倫理學行為理論。倫理學行為理論關切的問題是,行為中哪些結構上
的因素是道德上相關的。目的論者基本上認為,行為的結果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不過,「結果」
的角色到底具怎麼樣的關鍵性,各家卻有不同的看法。不少學者接受「結果主義」的主張,認為
行為的道德對錯完全取決於行為的結果。目的論者柏克樂(F. Bockle)甚至將結果主義納入目的
論的定義中。3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目的論者對結果主義有所質疑,其中包含著名的學
者福克斯(J. Fuchs)、麥孔密(R. McCormick)等人。他們承認自己是相稱主義者,但不接受
在他們眼中較為極端、片面的結果主義。4無論如何,在目的論的陣營中,學者對結果主義還沒
有一致的看法。根本的原因在於,「行為的哪些因素決定它的道德品質」這個行為理論的問題,
尚未得到徹底的解決。
結果主義是否真的比較偏頗與極端?首先,它確實不符合某些重要的倫理學傳統。黑格爾指
出,只由行為的結果來評斷行為的道德性,或完全忽視結果,都是片面的抽象理性。5士林哲學
也認為,決定行為道德品質的因素有三項:行為者的動機或意圖(finis operantis),行為本身(finis
operis)6,以及行為的處境(circumstantia)等,一般稱為「行為道德性的三根源」(tres fontes
moralitatis)。 簡單說來,這些傳統思想並不主張,行為的道德品質只與結果相關。依此,結果
主義的片面性是清楚而明顯的,它忽略了結果以外其他諸如行為動機、行為本身等因 素。然而,
值得深思的是,若結果主義的錯誤如此明顯,何以有愈來愈多的目的論學者認同它?難道他們都
昧於上述的傳統思想嗎?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結果主義背離某些傳統思想,並不足以證明它的謬誤。事實上,傳統主
張也並非毫無瑕疵,許多地方更是相互扞格,需要進一步的釐清。以道德三根源為例,傳統倫理
學家對於它們各自扮演什麼角色,看法便相當分歧。強調行為動機者,認為 finis operantis 是行
為的主要建構因素,行為若離了動機,就根本不再是「人」的「行為」,而只是機械性的「行動」。
3 Böckle, F., Fundamental Moral, Mü/fTimesNewRoman;nchen, 1991, 306.
4 有些反目的論的學者認為,主張相稱主義者必然會支持結果主義。這個論點顯然是昧於事實。
參閱 Hoose, B., Proportionalism. The American Debate and its European Roots,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87, 76 f. 教宗的倫理通諭「真理的光輝」(VS: Veritatis Splendor)似乎也認為
相稱主義與結果主義都是目的論的別名(VS, 75)。
5 參閱 Hegel, G. W. F.,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法哲學綱要), Hamburg, 1967,
§118。反目的論或反結果主義的思想家,常常引用黑格爾這段思想。例如斯培曼(R. Spaemann)。
參閱 Spaemann, R.,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Utopie(政治烏托邦批判), Stuttgart, 1977, 167 f.
6 道德三根源中第二項的內涵有一些語言上的歧異,不常為學者所注意。按拉丁文原意 Finis
operis 與 finis operantis 相對,後者指的是行為者的意圖或行為者主觀的目的, 前者則指行為
本身客觀的目的(參閱 Spaemann, R., Glü/fTimesNewRoman;ck und Wohlwollen《幸福與善意》,
Stuttgart, 1990, 19-20)。但在當代的討論中,大多數學者在提到 finis operis 時,指的卻是「行為
本身」(actus in se)(參閱 Fuchs, 1988, 246 f.)。本文也採納這個理解,以避免語言上的混淆。事
實上,finis operis 的原意並不那麼容易掌握,在天主教的官方文件中有時就把它理解為「被選取
的行為目的」(CCC, 1750 - 1752),而與 finis operantis 混而為一了。相關用法的混亂,與「行為」
概念的模糊密切相關。這也正是為什麼應當重視行為理論的一個原因。
3
在這樣的理解下,動機很自然地被看成是決定行為道德品質的最重要因素。7康德更因此認為,
行為的倫理價值,只在於行為者善的意志,而不在於行為的效果或其他因素。8
與此相反的,也有學者主張,行為客觀的道德正誤完全與動機無關。以施捨為例,動機是否
出於憐憫而捐助窮人,固然決定行為者以及行為整體的道德善惡(morally good/evil),但是,
「捐助窮人在客觀道德上是否是正確(morally right/wrong)的行為」,卻是獨立於動機以外的
問題。9
再者,談到行為客觀的道德正誤,有人特別強調「行為本身」,也有學者認為「行為處境」
才具有決定性。前者以天主教訓導立場為代表,後者以效益主義者為典型。新「天主教教理」 (CCC: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及教宗的倫理通諭「真理的光輝」(VS: Veritatis Splendor)都
明確地提到「行為本身」的優先性。有些行為,例如謀殺、姦淫及褻瀆,由於它們本身的邪惡,
使得它們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道德的。不論動機是否善良或處境是否特殊,都不能在本質上改變
這些行為固有的惡性。10另一方面,效益主義者卻認為,撇開具體處境,根本無法對行為進行道
德判斷;而且,不同的「行為處境」會使同一個行為具有不同的道德品質。以「殺人」為例,在
暴力威脅下,它能是道德上許可的正當防禦;在謀財害命的情境中,則是道德上邪惡的「謀殺」。
若完全不知道在什麼情境下殺人,那麼,就根本無從在道德上判斷這個行為。11
以上的討論顯示,傳統倫理學對於「行為的哪些因素決定它的道德品質」這個問題,仍有
許多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進一步釐清之前,談不上能否用它們來支持或 反對結果主義。另外
一個問題是,傳統倫理學何以有這許多言之成理,但卻又互相對立的主張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
恐怕在於它們各自有不同的行為定義。以有關動機的兩個主張為例,一個肯定,另一個否定動機
在評斷行為道德品質時的相關性。很顯然地,互相矛盾的主張不可能同時都正確。如果都正確的
話,那就表示,它們各自所預設的「行為」,有不同的內涵。同理,「行為本身足以決定行為道
德性」中的「行為」,也不可能相同於「必須考量具體處境才能斷定行為道德性」中的「行為」。
總之,要批判地整合各種看法,對於「行為」這個觀念進行深入的分析,恐怕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的目的便在於有系統地進行行為理論分析,並以此為基礎,進一步處理「行為的哪些
7 拉勒(H. Reiner)指出,視動機或態度為道德決定性因素的思想在哲學史上屢見不鮮。Reiner,
H., Gesinnungsethik, in: Ritter, J. (Hrsg.), 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哲學史辭典〉, Bd.
3, 539-540
8 參閱 Kant, I.,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之形上學奠基〉, in: Weischedel, W.
(Hrsg.), Werkausgabe, Bd. VII, 27。當然,康德是否真認為動機是決定行為道德性的唯一因素,
也是不無疑義的,詳見作者博士論文 44-47 頁的討論(Sun, J. , Heiligt die gute Absicht ein
schlechtes Mittel?《善意能使惡行合理化嗎?》, St. Ottilien, 1994)。
9 參閱 Hoose, 1987, 45 f.。 G. E. Moore 及 W. D. Ross 都持類似的看法:在判斷行為道德正誤
時,並不需要知道行為者的動機(參閱:Moore, G. E., Ethics, London, 1958, 117; Ross, W. D.,
Foundations of Ethics, Oxford, 1949, 138-39)。 這個看法後來影響基本倫理學,去區分行為者的「道
德善惡」與行為「道德正誤」的不同。
10 CCC, 1754-55; VS, 77-78。CCC 及 VS 只承認,特殊的處境至多只能在一定範圍內減輕本身
為惡的行為的惡性而已。
11 參閱 D' Arcy, E., Human Acts. An Essay in their Moral Evaluation, Oxford, 1963, 85-92.
4
構成因素決定它的道德品質」這個基本倫理學問題。如果這問題在若干程度上能得到解決的話,
那麼,「結果主義」是否正確;並且,如果它正確的話,是在什麼樣的行為理論下正確,就都不
言而喻了。
一、行為理論的一般分析
「行為」這個概念,表達了實在界很複雜的一個現象。本文不可能窮盡一切討論,所以先把
注意力集中在行為與行為描述之間的關係上。為什麼要先討論這個關係?首先,任何倫理學都關
切行為。並且,究極而言,倫理學關切的是具體將被實踐、或已實踐了的行為。倫理學關切它們
的道德善惡,要提出它們當為或不當為的準則。然而,倫理學在評斷具體行為道德善惡之前,必
須先掌握它一切重要的特徵,必須先知道它是什麼行為,換言之,倫理學必須先正確的描述行為,
才能對它進行道德的分析及判斷。談到描述,很明顯地,任何描述都必須運用觀念,而這也就意
味著,行為描述與具體真實的行為之間會有著傳統哲學所謂普遍概念(共相)與個體(universalia
et res)之間的差異。任何觀念都是抽象的,行為描述既須運用觀念,就必然具有某種抽象性。
這種抽象性使得它雖然能道出行為某些真實的面相 — 否則就不是正確的行為描述了 —,但也
常常使得它不能將具體行為的一切內涵表達出來。12可惜在大部分的倫理學討論中,這個差異沒
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其次,正如德菲藍茲(de Finance) 曾提過的,抽象的行為描述容易忽略行為實踐的連續性,
而有原子論的危險。任何個別行為都是連續的生命歷程中的一個片段。這個連續的生命歷程彷彿
是一個可以 無限向後或向前延伸的景觀。要瞭解個別行為,雖不必窮盡此景觀中的一切內涵,
然而,完全忽視這內涵、忽視生命具連續性的事實,就會使人不容易掌握個別行為 的真正意義。
抽象的行為描述正是如此:把行為抽離出它的實踐脈絡,看成是封閉的孤立體。
再者,原子論式的行為描述會造成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具體實踐中,哪些片段能看成是一
個獨立的「行為」整體,有時也並不那麼容易回答。為從事具體行為的道德判斷,這一點非常重
要。13若不加以注意,就容易失去歷史的縱深脈絡與同情理解,而淪為法律主義(legalistic)的
倫理學。
行為描述的抽象性可能導致一個結果:同一個行為常常能夠用不同的方式去描述。例如,當
描述者的興趣或觀察角度不同時,他做的行為描述就會隨之不同。「某人打開窗戶」這個行為,
可以被描述為「某人讓房間通風」。「一個著名的歌星為紅十字會登台演唱」,他可以說,他在
為紅十字會募款。14從行為的構成因素來看,能影響行為描述的,包括傳統理論所謂的「行為道
12 德菲藍茲( de Finance)曾援引多瑪斯的思想(參閱 Summa Theol., I, 14, 11)詳細討論了這
一點。按多瑪斯的學說,人不可能經由普遍概念,而對個別事物獲得完全的認識。參閱de Finance,
An Ethical Inquiry, Rome, 1991, 324, 336.
13 參閱 de Finance, 1991, 334 f.
14 參閱 Wolbert, W., Vom Nutzen der Gerechtigkeit. Zur Diskussion um Utilitarismus und
teleologische Theorie(正義的效益論效益主義與目的論), Freiburg i. Ue., 1992, 48.
5
德性的三根源」以及結果主義所強調的「行為結果」。以下分別討論之:
行為與行為意圖
行為描述中一定包含意圖因素。意圖使得行為成為「有意義的」、「人的」行為。完全撇
開意圖的行為描述,所描述的恐怕不再是「人的」行為,而只是某些無意義的行動或動作。此外,
意圖在行為描述中能對質料上相同的行為(或行動),賦予不同的形式及意義,使得同一個行為
能被不同的方式所描述。若行為者在某一行 動上同時有許多不同層次的意圖,那麼,這個行動
就能被賦予不同層次的行為描述,並且這些不同的描述不必互相排斥,即使行為者的意志本身是
互相衝突或模稜兩可的(例如又愛又恨)。舉例來說,不同的人在某一天「不進食」。「不進食」
本身已經是一個包含某些意圖的行為描述。如果再把其他動機納入考慮,則很有可能變成:「第
一個人為了減肥正在『節食』,第二個人則因為示威抗議而『絕食』,第三個人出於宗教理由在
守齋,第四個人則正在進行一項醫學上的實驗,所以必須 『禁食』」。15由此可見,同樣的「不
進食」加入了不同的意圖因素,就成了本質上不同的行為,而應給予不同的行為描述(以及評
價!)。不過,這些描述都不與「不進食」這個描述相衝突。因為在不同層次上它們都表達了行
為者的某些意圖。
行為描述必定包含某些意圖成分(finis operantis), 然而,哪些意圖因素應放進行為描述
中,卻沒有什麼硬性的規定,端視在具體的溝通處境中,怎樣的描述具有語言表達的適切性。事
實上,行為描述不可能包含一切的意圖因素,因為「行為意圖」涵蓋的層面非常廣泛。它一方面
指向具體的行為目標,另一方面也延伸到行為者的深層動機,甚至他的基本抉擇(optio
fundamentalis)。 因此,實際的行為描述常常只是按溝通的需要,有所選擇地掌握某些意圖因
素,並把另外一些排除在外。以前面提到的「不進食」為例。假設在某一溝通處境中,可以恰當
地將某人不進食稱為「絕食」,那麼,行為者「有所抗議」的意圖就被表達出來了。然而深層的
動機是什麼,並沒有得到說明。這動機能夠是「為了與受壓迫的人一起要求社會正義」,也能夠
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是「作秀」。進一步來看,這些動機又可以溯源於人心
深層的基本抉擇:「行善避惡」或「自我中心」。這些動機或抉擇在某些狀況中,不是溝通的重
點,所以不需要被提及。然而,在另外一些處境中,例如有關人格培育的心理輔導,也許它們遠
比意圖所指向的具體目標更為重要。總之,行為描述常常不能、也不需要將意圖或動機的一切因
素涵攝在內。行為描述者的工作就是按溝通的需要,選擇「意圖」中的某些關鍵因素來表達行為。
這個討論的一項結論是:在描述層次上,行為意圖與行為本身之間的區分,不是那麼絕對的。
因為傳統所謂的「行為本身」基本上就是行為描述中所表達出的行為內涵。此一內涵既含有意圖
因素,那麼,行為本身與行為意圖之間怎麼可能是截然二分呢?16
行為與行為處境
15 Wolbert, 1992, 48.
16 CCC 與 VS 在論及行為本身時,都稱之為「意志在自由內選取的對象」。如此所描述出的
finis operis,當然包含了 finis operantis 的因素在內(CCC, 1751; VS, 78)。
6
什麼是「行為處境」(circumstantia)?邊沁(J. Bentham)按字面的意義把「處境」解釋為:
圍繞在某物四週的環境因素。在這個解釋模型中,「行為本身」好比是一個圓的圓心,17而「行
為處境」便是圓心以外的其他因素。
以這個解釋為出發點,首先要指出的是,「行為本身」與「行為處境」的區別不是固定的,
更不是在行為結構上先驗地作了決定的。哪些因素屬於「行為本身」,哪些因素屬於「行為處境」,
完全決定於行為描述的方式,換言之,決定於行為描述者的描述角度。當我想看動作片時,哈里
遜福特是否是男主角,也許只是次要的「處境」因素。但是如果我是他的影迷,就是要看他的電
影,那麼,他是否在某一部動作片中演出,便是關鍵的因素。18
這樣看來,描述行為的方式,就會把「行為本身」與「行為處境」區分開來。當我稱一個行
為為「殺人」時,那麼,「被殺的人是無辜的」這個事實,就是該行 為的一個「處境」。同樣
的行為若被描述為「殺害無辜」,那麼,在第一個描述中屬於處境的,現在卻成了行為本身的要
素了。總之,一旦確定了行為描述的方式, 在該描述方式以外的行為因素,就自動會成為行為
的「處境」。19
很顯然地,行為本身與處境之間,也並沒有什麼本質結構上的區別(ontic difference):行
為描述中包含的內涵愈少,行為處境在斷定行為的特質上,所扮演的角色就愈重,反之則愈輕。
以「寫自己名字」為例,這樣的行為描述是相當單薄的,因此不同的處境就會使得它成為本質上
完全不同的各種行為,例如「匯款、締結合約、定某人罪刑或宣佈某人無罪、給球迷留下親筆簽
名」20等等。當然,反過來說,行為描述中所包含的內涵愈多,行為處境在斷定行為的特質上,
所扮演的角色就愈少。以此觀之,傳統理論中,不論是只著重處境或只著重行 為本身的主張,
都忽略了一個事實,亦即:行為本身與處境之間的區別,並不是靜態不變的,而是會隨著行為描
述動態地改變。若從一個很單純的行為描述出發,行為處境在道德評價上,自然就扮演了關鍵性
的角色。若以一個較複雜的行為描述為判斷的對象,那麼,「行為處境」很可能就只是一個次要
的因素了。21
行為與行為結果
正如同「行為本身」與「行為處境」之間,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分,「行為本身」與「行為
17 參閱 Bentham, J.,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ed. Burns, J. H. ,
Hart, H. L. A.), London, 1970, chap. VII. 及Wolbert, 1992, 23; d’Arcy, 1963, 57-92.
18 參閱 Wolbert, 1992, 24.
19 同上註。
20 Wolbert, 1992, 46.
21 傳統天主教倫理與效益主義對「行為本身」或「處境」有不同的側重,原因大概就在於此。
事實上,若仔細檢查它們各自為支持自己理論所舉的事例,更可以清楚看出,天主教倫理所謂的
「行為本身」常常是那些已具有完整行為特質的行為描述,例如「謀財害命」、「褻瀆」等。至於
強調「行為處境」的效益主義,則幾乎只以內涵單薄的行為描述做討論的基礎,例如「殺人」(詳
閱 d’Arcy, 1963, 85-92)。
7
結果」之間,也沒有固定的界線。這一點特別可以由行為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看出來。史特司(W.
T. Stace)說的好:
「嚴格來講,區分行為本身與結果根本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日常會話中我們的確作這樣的
區分,而且這樣作也並非毫無理由。因為這種區分是一種實用的方便作法—儘管它在理論上站不
住腳。在這個區分中,我們或多或少以某種任意的方式,在連續性的事件當中畫一條線,然後稱
線這邊為『行為』,線那邊為『結果』。切割點則由語言習慣及實用的方便所決定」。22
舉例而言,如果把一個行為描述為「給某人注射氰鉀化合物」,那麼,「死亡」就是它的結
果;但同一個行為也可以說成是「毒害某人」,在這個描述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經蘊含在行
為本身之中。23
從語言上看來,完全排除行為結果,就幾乎不可能再進行行為描述。反過來說,即使非常素
樸的行為描述,都必定包含某些由該行為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結果。以「給某人注射氰鉀化合物」
為例,估不論氰鉀化合物在人體內會造成什麼影響,「注射氰鉀化合物」至少指出了「氰鉀化合
物注入某人體內」這個「結果」。因此,康德也承認,要描述行為的特徵,不能不運用某些結果。
所以他區分「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與「非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在日常溝通的處境中,只有
後者才被稱 為「結果」,前者既然被視為是「行為本身」的一部分,也就不再被稱為「結果」
了。24
不過,儘管這個區分具有語言溝通上的實用意義,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建構行為的結果,
或是非建構行為的結果,它們都是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換言之,它們都 屬於行為整體結果的一
部分。當然,有時候在語言上不太容易將那些建構「行為」的結果稱為「結果」,因為,按照定
義,這些結果屬於行為本身。然而,不要忘 記,這裡所謂的定義,也只是實用的,而非本質上
的定義。在判斷行為的道德性時,不論行為描述如何區分行為本身與結果,一切結果都該納入考
量。
最後,還有一點需要注意。若「行為結果」指的是行為的一切結果,而不是「行為本身」以
外的那些「結果」,那麼,說「行為結果完全屬於行為處境」,就不是很精確的說法。前節已經
指出,所謂行為處境是行為描述中沒有提及的,也就是行為本身以外的行為相關因素。按照這個
定義,只有那些非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才屬於行為處境,而並非一切結果都屬於它。25
22 Stace, W. T., The Concept of Morals, Gloucester (Mass.), 1975, 118-119。
23 Wolbert, 1992, 44.
24 康德此一區分,在當代有關「結果主義」的討論中,被許多學者注意到。Hö/fTimesNewRoman;ffe
便指出,內在於行為的結果,是那些在觀念上屬於「行為本身」的結果(Hö/fTimesNewRoman;ffe,
O. (hrsg.), Einfuhrungen in die utilitaristische Ethik, Tü/fTimesNewRoman;bingen, 1992, 43)。
25 將行為結果看成完全屬於行為處境,是反對結果主義者常有的看法。在他們眼中,行為結果
完全屬於行為處境,因此如同行為處境一樣,不足以本質性地決定行為本身的道德品質(參閱 VS,
77)。至於行為處境是否不足以在本質上決定行為的道德品質,前文已有詳細討論,此處不再重
複。
8
二、倫理學行為理論與結果主義
(一)倫理學行為理論關切的問題,不再是行為結構的一般分析,而是從倫理學的角度,進一步
地探討行為結構上哪些因素與道德判斷相關。
談到道德判斷,當代倫理學愈來愈意識到,由於對象的不同,事實上有兩種相關、但範疇不
同的道德判斷。它們分別是對行為者或對行為本身進行的道德評價。對應這兩種道德判斷,學者
引入了「道德善惡」與「道德正誤(對錯)」二詞,來作為區別。26「道德善惡」用以評價人的
道德性;「道德正誤或對錯」則用來描述行為的道德品質。此一觀念之區分甚為重要,許多相關
的學術討論所以流於口舌之爭,原因就在於疏忽了善惡二詞的多義性以及觀念內涵定義精確的重
要。27
在此首先要指出的是,當代基本倫理學在討論目的論或結果主義時,關注的首要問題不是人
的道德善惡,而是行為的道德正誤。28這並不是說,人的道德善惡是不重要的問題;相反的,人
是否有一顆善良的心或善良的行為動機,是最重要的道德課題。問題是,什麼是善良的心或動機?
不正是願追求並實踐道德上正確行為的意願嗎?如此看來,探求什麼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是肯
定道德善的重要性之後,立刻必需要面對的課題。
善良的動機既然關心並追求道德上正確的行為,那麼,什麼是道德正誤的問題,就有別於什
麼是善的意志的問題。如果同時又說善的意志能規定行為的正誤,這不但在理論上是一種循環論
證(petitio principii),而且在實踐上也是極危險的錯誤:以為善意能夠將惡行合理化;以為只
要有善意,便什麼都可行。由此看來,意志的善惡並不能決定行為本身的道德正誤;相反的,意
志是否關心行為的道德正誤,卻可以彰顯行為動機是否善良。「道德善惡」與「道德正誤」之間,
有一種不對稱的關係(Asymmetrie)。
(二)接下來的問題是,什麼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行為哪些結構上的因素與它的道德正誤相
關?
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本文的出發點就是相稱主義的基本洞識:道德應然以價值實現為基
礎。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從人性整體(Gesamthumanum)考量時,能實現最大價值的行為。
26 B. Schuller 根據 G. E. Moore 的討論引入了這個區分,詳見 Schuller, B., Die Begrundung
sittlicher Urteile. Typen ethischer Argumentation in der Moraltheologie(道德判斷的證明。倫理神學
中道德論證的形式), Dusseldorf, 1987, 133 f. 有關此一區分的歷史背景,請參考 Keenan, J. F.,
Goodness and Rightness in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Washington/D. C., 1992, 3-8.
27 參閱 Sun, 1994, chap. 1, 特別是 24 f.
28 福克斯(J. Fuchs)明確指出,有關目的論或結果主義的討論,牽涉的並非關於行為者的道德
善惡,而是關於行為的道德正誤。這一點在許多討論中,沒有受到應有的注意(參閱 Fuchs, 1988,
306)。
9
29
這個洞識對於當代倫理學的討論,有著關鍵的重要性。因為,康德的自律道德觀使許多人誤
以為,道德義務之所以為道德義務的理由應當是不假外求的,甚至是完全自足的(Autarkie)。
相反的主張很容易就被斥為是道德本質的扭曲或道德的他律(Heteronomie)。
誠然,道德在某些方面應具有自律的性格,例如在動機上,人應當為了道德義務本身的價值
而行動,而不應當是為了行為所產生的其他外在價值,例如名譽、晉升機會等等。另一方面道德
自律也指道德法則的自律,這是說,道德義務不應以外在的權威為理由。不過,這並不等於說,
道德義務是毫無理由的。若道德義務毫無理由,人又何必遵循它呢?按照相稱主義的看法,道德
義務的理由正就在於行為所涉及的價值;道德法則的存在,也正是為了要維護某些價值的實現或
避免某些價值的傷害。依此,所謂「行為的道德正確性」也應當是由行為所實現的價值來規定。
30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或道德上應然的行為就是那些能實現最大正價值或能避免產生較大反價值
的行為。31
上面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是:到底行為的哪些結構上的因素,與它的道德正誤相關?前節「行
為理論的一般分析」的一個重要結論是,「行為本身」、「行為處境」及「行為結果」等概念並
非在存有本體上(ontic) 或內涵上(intensional)固定不變的概念。它們彼此之間的區別往往隨
著觀察的角度或描述者的興趣而改變。因此,這些概念的區別即使在語言溝通上是必須的,但對
於行為的道德判斷,卻並不是那麼重要。32事實上,為客觀地判斷行為的道德正確性,更必須超
越這些區別,而考慮行為一切與價值相關的因素。
更清楚地說,當吾人判斷一個行為的道德正確性時,應該考量的是該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可預
見的正反價值,33不論這些價值是蘊含在所謂的「行為意圖」、「行為本身」、或是在「行為處
29 請參閱 Witschen, D., Gerechtigkeit und teleologische Ethik, Freiburg i. Ue., 1992, 106 f. 關於相
稱主義的這項洞識,其中有詳盡的解說。
30 康德也並不認為道德義務是毫無理由的。他主張道德義務就是那些符合無上命令
(kategorischer Imperativ)要求的行為。而無上命令的一種形式規定:道德法則就是那些能普遍
化的行為律則(Maxime)。問題是,什麼樣的行為律則能普遍化?他們能普遍化的理由是什麼?
難道不是為了維護某些價值實現或避免某些價值的傷害嗎?其次,康德無上命令的另一種形
式 — 絕不可將人只當作工具看待,而不尊重他本身自為目的 — 基本上也只能在價值學上找到
它的理據:工具性的價值(instrumental values)應受到工具性的對待,本質性的價值(intrinsic
values)則應受到本質性的對待。
31 什麼是正價值或反價值呢?這一個問題牽涉甚廣,是價值哲學、人學、自然法理論中極複雜
的課題,需要另外為文處理。此處僅抽象地肯定,理性(recta ratio)以人性整體(Gesamthumanum)
為依據進行考量時,符合人性自我實現(Selbstverwirklichung)者,即為正價值;反之則為反價
值。再者,從價值理論來看,判斷行為的道德正誤時,所應衡量的正反價值都是非非道德性,而
與道德相關的(non-moral, but morally relevant)價值。因為,真正的道德價值是指意志上道德善
的價值(the value of moral goodness)以及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所具有的價值(the value of moral
rightness)。其他一切符合人性的價值都是非道德性的,雖然與道德相關。
32 Wolbert, 1992, 46.
33 「可預見性」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行為者在判斷行為的正確性時,只能盡其所能地去衡
量行為所實現的一切價值。倫理意義的「應該」以物理意義的「能夠」為前提(Das sittliche Sollen
10
境」、「行為結果」之中。只要是涉及價值實現者,一律都應該納入考慮。只偏重某些因素,而
忽略其他,就是忽略行為整體價值實現的某些部份,就會使得道德判斷成為偏頗而不客觀的。依
此,忽略「行為本身」的結果主義當然是站不住腳的。
(三)然而,問題是:這樣的結果主義是目的論者所支持的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支持結
果主義的目的論者所理解的「結果」,並非是那些在語言上與行為的其他結構因素有所區別的「結
果」。這裡顯然碰到了對「結果」一詞的定義問題,必須先加以澄清。
結果主義的結果概念與日常語言上所謂的「結果」相去不遠,但又不盡相同。日常語言中的
「行為結果」,籠統地指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或效果。結果主義也是如此,不過,它用價值哲學的
說法將「結果」精確定義為「行為所實現的一切正反價值」。這個定義強調「一切」正反價值,
34使得「結果」一詞與一般從事行為描述時所說的「 行為結果」有了很大的不同,因為後者只
涉及行為價值實現的一部份,而非全部。在它當中至少不包含「行為本身」所蘊含的那些正反價
值。35
從這個定義出發,那麼,結果主義的主張可說是相稱主義的直接結論。相稱主義已經肯定,
行為的道德正確性由行為所實現的一切可預見的正反價值來決定,這就等於說,行為的道德正確
性完全由行為可預見的結果來決定。由此可見,當「結果」一詞如上述般被精確定義時,相稱主
義與結果主義的確是可以劃上等號的。反目的論者也將它們劃上等號,但目的只在於揶揄相稱主
義者,認為相稱主義就是「不擇手段,只求達到目的」的主張。但是在事實上,他們的「結果」
概念與他們所批判的結果主義者,是完全不相干的。
三、對結果主義的若干質疑
接下來必須承認的是,如此定義的「結果」,由於不盡符合日常語言的習慣,所以容易導致
誤解,使人們對結果主義多所質疑。為進一步理解結果主義,這些質疑是不能不面對的。然而由
於篇幅之限,本文不可能將一切重要的批判 — 例如來自正義理論的反省 — 都加以處理。36因
此僅就目的論者本身所提出的一些非難,來進行討論。著名的目的論者福克斯曾這樣批評過結果
主義:
結果主義(a)容易忽略行為本身也是行為主體所導出的某種『結果』,這『結果』在判斷行為
setzt das physische Kö/fTimesNewRoman;nnen voraus)。
34 這樣的「結果」定義並非新創(參閱 Wolbert, 1992, 45; Witschen, 1992, 126)。事實上,許多
反結果主義的學者也引用它,例如斯培曼(R. Spaemann, 1990, 157 f.)。只是大部分人在討論時,
可能都疏忽了「結果」一詞作為籠統的日常語言與作為精確學術定義的區別。結果主義者所謂的
「結果」指的是「一切」結果。「一切」這兩個字非常重要,因為它避免了日常語言的籠統性。
35 請參考「行為理論的一般分析」一節中論及「行為與行為結果」的部分。
36 W. Wolbert 的 “Vom Nutzen der Gerechtigkeit” 是相關課題方面很值得參考的書。此外,也可
參考 Sun, 1994, 233-254。正義理論不足以批判或甚至推翻結果主義的一項重要理由是,若正義
也能被視為一種價值,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價值,那麼,結果主義沒有理由不認真考慮它。
11
道德正誤時,是應該納入考量的;(b)結果主義也容易有主觀主義的傾向,亦即:忽略行為『客
觀』的結果,而只注意『主觀」意圖的效果;(c)最後一項危險在於,結果主義與效益主義相
去不遠。它可能根本就是效益主義的一種形式」。37
針對這些批判,以下分別探討之:
結果主義會忽略「行為本身」嗎?
反對者常以為,結果主義主張:行為的道德正確性只由「行為結果」決定,而與「行為本身」
無關(命題 A)。在此,首先要指出的是,不僅命題 A 在語言上不精確,就連它的反論 — 行
為的道德正確性只由「行為本身」決定,而與「行為結果」無關(命題 B)— 也是自相矛盾的
主張。反對者的方法可以說是一種「歸謬證明」(reductio ad absurdum)的策略。命題 A 與命
題 B 的問題在那裡呢?按照前文的分析,「行為本身」與「行為結果」之間,根本只是一種實
用的區別。而且,在「行為本身」這個概念當中,也必然蘊含某些「結果」的成分。依此,只依
靠「行為本身」或「行為結果」就想決定行為道德正確性的主張,就都必須面對一個沒有固定答
案的問題,那就是:什麼是「行為本身」,什麼又是「行為結果」呢?也因此,命題 A 與命題
B 都必然會陷入某種自我矛盾的困境。以命題 A 而言,那些在行為描述時被當成「行為本身」
的「結果」是否該被考量呢?就它們屬於「行為本身」而言,命題 A 主張不應該考慮它們,但
就它們也是「行為結果」來說,似乎又該考慮它們了。命題 B 也面對類似的困難。38
不過,命題 A 的錯誤,並不表示結果主義也必定是錯誤的。因為結果主義並不必被理解為
命題 A。事實上,本文所定義的的結果主義便與命題 A 大相逕庭,甚且還反對它。依定義,「結
果」指的是行為所實現的一切正反價值。由此可見,重要的不是行為描述時,如何區分行為的不
同因素,而是這些因素所蘊含的價值。只要包含價值實現的行為因素,不論行為描述時如何稱呼
它們,都應該納入考量。福克斯說的沒錯,行為本身也是行為主體所導出的某種「結果」,因此,
在判斷行為道德正誤時,應把它考慮在內。然而,若用這個理由來反對結果主義,恐怕就是一種
誤解了。徹底的結果主義者根本就不能忽略所謂「行為本身」當中所包含的價值因素。39
結果主義是一種主觀主義嗎?
37 Fuchs, 1988, 307。此處只是原文的意譯。
38 很可惜,不少倫理學家在區分目的論與義務論時,就是運用命題 A 與命題 B 的對立,來作
區分,例如W. K. Frankena, Louis P. Pojman 等人(參閱 Louis P., 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Belmont: Wadsworth, 1995, 133-134;Frankena, W. K., Analytische Ethik, 33-34)。
39 通諭「真理的光輝」反對「結果主義」,也是基於類似的理由。通諭將「結果」看成是屬於「行
為處境」的一部份,因此認為它不能在本質上改變「行為本身」的道德品質,而只能在一定程度
上減輕或增加行為的善性或惡性(VS, Nr. 77)。 在此必須指出的是,通諭的「結果」概念,屬
於「行為本身」以外的「處境」,故而與本文超越這些語言區分的「結果」概念不同。按照通諭
的理解,建構「行為本 身」的那些結果因素或價值因素,都不包含在「結果」內。這樣的結果
主義當然就不是考慮行為一切價值實現的結果主義。此外,關於「行為處境」能否在本質上決 定
行為道德性的問題,見「行為與行為結果」一節。
12
第二種對結果主義的疑慮,是擔心它在判斷行為道德正確性時,過份注意「意圖」的「結
果」,而淪為主觀主義。福克斯認為,判斷行為道德正誤性時,雖然應該 考慮「意圖」,然而,
正如「結果」一樣,「意圖」也並非是唯一要考慮的因素,更不一定是最具關鍵性的因素。重要
的是要將行為的整體各面加以價值衡量,才能確定它的道德正確性,也才能知道是否有實踐它的
相稱理由。40
在某種意義上,福克斯的疑慮是不無道理的。人們在思考什麼是行為結果的時候,的確很容
易只將注意力集中在行為者所意圖的結果或目的上。然而,這個疑慮並不適用於本文提到的結果
主義。因為,按前面的定義,徹底的結果主義者絕不能只管行為者所意圖的那些結果,相反的,
他必須考慮他所能預見的一切結果,不論這些結果是否是他所樂於見到的。
非但如此,結果主義更認為,「意圖」對於道德正確性的判斷,不但不扮演什麼重要角色,
而且,正如莫爾(G. E. Moore)所指出的,它根本與行為的道德正確性無關。41為解釋這一點,
以下將進一步剖析「意圖」這個概念。
「意圖」可以區分為三個層次,42彼此環環相扣。首先是「超驗層次的基本態度」(transcendental
attitudes)。超驗的基本態度涉及整個人的基本抉擇,它問的是,行為者在其人格核心是願意向
善抑或向惡;願意開放自己去愛抑或封閉在自我中心之內。其次是「範疇性--形式的行為目的」
(categorial–formal aims of acts)。這是超驗的基本態度在各種實踐範疇中的初步的落實或表達。
例如在社會資源與利益的分配上,向善的基本態度要求人「正義」。在男女互為主體的相遇中,
愛的基本抉擇則要求人「貞潔」。最後一個層次是「意圖」概念(finis operantis)最原本的意義。
它指的是行為者「具體的行為目的」(concrete aims of acts)。人實踐任何行為,都是為了達到
某些具體的目的。而所謂「具體的行為目的」,無非就是行為者透過行為所希望達到的那些結果。
在這個意義上,具體行為目的可以看成是「範疇性--形式的行為目的」進一步的落實或具體化。
以「正義」為例,在具體的行為上,正義有時會要求資本家「同工同酬」地對待員工,以達到男
女平等上的正義。有時也可能正好相反,要求「同工不同酬」,以達到扶養人口眾多者的社會正
義。
很明顯,在以上的區分當中,第一及第二層次的「意圖」只與行為者的道德善惡相關,而與
他所做行為的道德正誤無涉。人在「超驗的基本態度」或「範疇性–形式的行為目的」上所做的,
只是向善與否或追求正義與否的抉擇,至於他具體做出來的行為是否真是道德上正確的,則是另
外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答覆固然是具善意的人所關切的,然而,它與行為者的善意並不相干。
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出於善意,但卻給別人帶來傷害」的例子,不是比比皆是嗎?
40 Fuchs, 1988, 305。此外,以上福克斯思想的簡述,也說明了他為何自認為是相稱主義者,而
非結果主義者的原因。
41 Moore, G. E., Ethics, London, 1958, 117. W. D. Ross 也指出,判斷行為的道德正誤,並不需要
知道行為者的動機。參閱 Ross, W. D., Foundations of Ethics, Oxford, 1949, 138-139。事實上,這
就是前文提到的「意志的道德善惡不決定行為的道德正誤」。
42 此一區分得自福克斯的啟發,請參考 Fuchs, 1988, 313。
13
第三層次的「意圖」,也就是「具體的行為目的」,是行為者所希望達到的行為結果。既然
涉及「結果」,那麼,按照結果主義,當然就應該納入考量。就這點而言,第三層次的「意圖」
與行為的道德正誤是相關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被「意圖」的結果應該納入考量的原因,
並不是由於它們被意圖,而是因為它們屬於行為結果整體的一部份。換言之,真正與道德正誤相
關的,不是「意圖」,而是「結果」。這些結果「被意圖」與該行為的道德正誤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嚴格說來,第三層次的「意圖」也與行為道德正確性的判斷無關。43
以上的討論很清楚的顯示,結果主義不能只考慮行為者「所要追求」的結果或「所要實現」
的價值,否則就是一種自我矛盾及錯誤的主張。這樣的結果主義也正是教宗保祿若望二世在「真
理的光輝」通諭中所批判的。44不過,他的批判雖然合理,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結果主義都必
須等於或者是認同他所批判的錯誤主張。
結果主義等於效益主義嗎?
除了福克斯以外,其實還有許多學者都認為結果主義就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而且
是快樂主義式的效益主義,例如 J. Connery, F. Carney, G. Grisez, P. Quay 及 W. Frankena 等等。
45結果主義與效益主義究竟有什麼關係呢?要探討這個問題,必須先對效益主義的內涵也有所認
識。
效益主義引起的爭議很多,光從它的傳統譯名「功利主義」所蘊含的貶意即可得知。為公平
的看待它,必須考慮效益主義從古典期至今,各種不同的發展。46基本上,效益主義可以用三個
43 不過,它如同另外兩個層次的「意圖」一樣,都與行為者的道德善惡相關。 理由如下:第三
層次的意圖是倫理動機的具體化。如果在這個層次行為者意圖的是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正價值,而
且這些正價值比行為同時所產生的其他反價值更為重 要,那麼,就可以判斷,該行為者願意實
踐一道德上正確(morally right)的行為。這樣的意圖或意願就是道德上善(morally good)的意
願。所以,它與人的道德善惡是相關的。
44 以下用英文引用通諭的文字:“Certain ethical theories (指目的主義《teleologism》或結果主
義《consequentialism》,通諭不區分兩者的不同,見 VS, 75)... claim to be concerned for the
conformity of human acts with the ends pursued by the agent and with the values intended by him”(VS,
74;底線乃筆者所加)。這樣的結果主義不但不等於本文定義的結果主義,而且也是本文的結果
主義所反對的。因為它考慮的只是行為者所想要追求的目標。可惜,不少反對結果主義的學者對
結果主義都有類似的曲解,例如 J. R. Connery 及 G. Ermecke(參閱 hoose, 1987, 76 及該處的註
37)。此外,在通諭對「結果主義」的批判中,事實上混淆了兩種對「結果」的理解。在 Nr. 74 中
提到的結果指的是行為者意圖的結果。在 Nr. 77 中提到的結果卻屬於「行為處境」。通諭既然預
設行為描述的傳統區分(即道德三根源)的嚴格性(本文的分析卻指出,行為描述的區分只是實
用的),那麼,前者屬於 finis operantis,後者屬於 circumstantia,兩者雖都是構成行為整體的部
份,但並不相同。
45 參閱Cahill, L. S., Teleology, Utilitarianism, and Christian Ethics, in: Theological Studies 42 (1981)
613。林火旺批判結果主義過份「簡化」的缺失時,也不知不覺地將「享樂功利主義」的問題直
接當成是結果主義的問題,參閱:林火旺,結果論及其批判,文收於:國立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
第三十九期,1992,315-316。
46 有關效益主義的發展,請參考筆者另一篇文章,此處不贅述:孫效智,道德論證問題在基本
倫理學上的發展目的論與義務論之爭,文收:哲學與文化,四月號,1995。
14
原則來定義。首先是「結果原則」(principle of consequence),亦即行為的道德正確性由行為結
果來決定;其次是「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行為結果應帶來最大的「利益」或「價
值」;最後是「普遍原則」或「社會原則」(universalistic or social principle),這是說行為實踐
要顧慮行為所涉及一切相關的人事物。許多學者喜歡再加上「快樂主義原則」(hedonistic
principle),認為效益主義的行為以快樂為目標。不過,這一點在理論上是頗為可議的,47而且
即便它適合古典效益主義的情形,卻未必符合當代效益主義的發展。
依上項定義,效益主義的第一個原則,從字面上看來,就是結果主義。不過,本文的討論已
充分顯示,字面上相同,並不表示內涵上也一致。一個效益主義者如何運用「結果原則」,與他
對「結果」一詞的理解密切相關。如果不注意「行為描述」與所描述行為之間的區別,也不注意
行為描述中各項行為結構區分在本質上的不確定性,那麼,人們對「結果」一詞的理解,就會是
南轅北轍的。為避免這種混淆,莫爾(G. E. Moore)論行為正確性(rightness)時特別強調,「行
為本身」的「工具善」(good as means)以及「行為結果」中的「本身善」(good in itself)都
應該納入考慮。否則,在考量結果時,很可能注意的只是某一行為描述下所謂的「結果」,如此
一來,「行為本身」所蘊含的價值就被忽略了。在這個意義上,本文將「結果」定義為行為所實
現的一切正反價值,也是為避免同樣的錯誤。48
另外一個問題是,結果主義是不是快樂主義式的效益主義呢?很多人對於結果主義有這樣的
疑慮。剛才已經提到,效益主義與快樂主義不是必然相等的。人學及價值學的研究指出,快樂主
義式的快樂或欲望滿足並不是唯一或最高的人性價值。因此,效益主義的效益原則沒有必要,也
不應該以快樂主義為價值判準。其次,從定義來看,既然所有的效益主義(至少在字面上)都接
受結果主義,所以,快樂主義式的效益主義也並不例外,即使它本身是一種錯誤的主張。但必須
注意的是,結果主義與快樂主義根本是不同範疇的兩種主張,所以問「結果主義是不是快樂主義
式的效益主義」是一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問題。結果主義是一種倫理學行為理論,快樂主義則是一
種倫理學價值理論。前者關切的是行為結構中哪些因素具道德相關性。後者則要探討什麼是道德
行為所應該追求或維護的價值。兩者問題相關,但是層次不同,而且不互相蘊含。所以在倫理學
行為理論上支持結果主義,並不意味著在價值理論上也必須以快樂為價值判準。反過來說,快樂
主義者也不見得是結果主義的擁護者。在日常生活中,只注意過程的快感,而不管結果嚴重性的
47 德國學者赫佛(O. Hö/fTimesNewRoman;ffe)便以上述的三個原則,再加上「快樂主義原則」
來為效益主義下定義(Hö/fTimesNewRoman;ffe, 1992, 11)。從理論上來看,效益原則與快樂主義
原則卻不一定是相容的。Hö/fTimesNewRoman;ffe 自己也承認,效益原則不能以任意的目標或價
值來作為效益的內容,而必須追求真正符合人性的善(Hö/fTimesNewRoman;ffe, 1992, 10)。 因
此我們必須反問他:難道效益主義者一定要把快樂主義的「快樂」看成是「真正符合人性的善」
嗎?難道他們不能認識快樂主義以外更深刻的人學或價值學,並以之為基礎來界定什麼是「真正
的善」?赫佛一方面很清楚效益主義的當代發展,另一方面只依據古典效益主義的主張,就把「效
益原則」與「快樂主義原則」並列為效益主義的基本原則,似乎有失公允。
48 參閱 Moore, G. E., Principia Ethica, Nr. 15 f。 Moore 所用的「正確」(right )一詞即本文所
謂的「道德正確性」(morally right)。而所謂的「善」(good)則較為岐義。Moore 原是要討論道
德意義的善,但在 Nr. 15 f. 的脈絡中,「善」一詞並非本文的「道德善」(morally good),而只
能被恰當地理解為道德上正確行為所應追求的、符合人性的「價值」。他本人在提到「工具善」
或「本身善」時,也常常稱之為「工具價值」(value as means)或「價值本身」(intrinsic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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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主義論調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是到處可見嗎?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結果主義是不是效益主義,並不是真正重要的問題。一般人想從這點證
明結果主義的謬誤,只是因為他們對效益主義有許多似是而非的成見。當然,在哲學史上的確有
不少的效益主義理論是基於片面的價值觀而展開的。不過,這也並不能證明效益主義基本原則是
錯的。至少從本文的行為理論分析來看,效益主義的結果原則或目的論的結果主義,在一定的前
提下,都似乎是站得住腳的主張。
結語
總結本文的思路過程,如果肯定相稱主義的基本洞識(道德應然以價值實現為基礎),並且
將「結果」精確地定義為「行為所實現的一切正反價值」,那麼,結果主義的正確性是無可置疑
的。從倫理學行為理論來看,這就是說,行為的道德正誤完全取決於行為的結果。
這樣的主張在倫理學的討論中,很容易引起一些純粹語言上的誤解。例如傳統行為理論中,
影響行為道德正誤的因素有三,分別是「行為者意圖」、「行為本身」及「行為處境」。純從字
面上看,結果主義似乎忽略了這些與行為道德判斷相關的因素。
然而,深入的行為理論分析卻顯示,傳統倫理學行為理論本身有許多問題。最主要的原因
在於,它們都不夠意識到區分行為結構的觀念如「行為者意圖」、「行為本身」或「行為處境」
等,在內涵上的不穩定。這些觀念彼此之間的界線常會隨著觀察者不同的角度或同一行為不同的
表述方式,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不論傳統的「道德三根源」所扮演的角色孰重孰輕,結果主義不但不忽略它們,
而且,正因為結果主義,我們才得以瞭解,它們各是在什麼意義下與行為的道德正誤相關。以「行
為者意圖」來說,在具體的層次上它指出了行為者藉著行為所欲達到的「結果」。既然涉及結果,
在判斷道德正確性時,當然就應該將它們納入考量。不過,必須分清楚的是,這些意圖的結果之
所以與道德正確性相關,並不是因為它們是「意圖」的結果,而是因為它們是意圖的「結果」。
意圖本身與道德正確性是沒有什麼關連的。其次,「行為本身」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因為它指
出了某些「工具性」的正價值或反價值,而且,正如康德所承認的,在描述「行為本身」時,必
然會將某些「結果」收納進來。因此,結果主義也應該將「行為本身」考慮在內。最後,行為處
境與道德正確性的相關性在於,不同的處境使同一行為的結果大相徑庭。若將處境視為變數,那
麼,同一行為的結果就是隨之而變的函數。在這個意義下,結果主義當然也應該考慮「行為處境」。
當然,結果主義在當代的討論中所引起的質疑不只這些。由於篇幅之限,本文也不可能一一
加以處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為正確地理解結果主義,最好能仿效赫爾(R. M. Hare)區分兩
層道德思維的方式, 而區分道德規範的應用( Normenanwendung ) 與證明
(Normenbegrü/fTimesNewRoman;ndung)。結果主義是在「證明」層次的理論,而不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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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的原則。許多反結果主義者混淆了這兩種不同的層次,所以會認為,結果主義是一種「為達
目的,不擇手段」的主張,彷彿結果主義者在履行道德義務時,仍會去衡量履行該項義務的結果
是否實現了最大的價值。事實上,當「什麼是道德義務」已經確定的時候,接下來應該是「實踐」
的問題,而不再是「證明」的問題。只當道德義務尚未確定的時候,才需要透過結果主義來證明
道德義務的有效性。也只有在這個層次上,相稱主義或結果主義才主張,價值或結果的衡量是證
明道德義務「唯一」的方法。清楚這一點,就會發現康德以來許多對結果主義的指責,都是不相
干的。